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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家族信托基金公司(家族基金和家族信托的区别)

中国一直有句古话:“富不过三代。”如何让自己辛苦创造出的财富,可以顺利的代代相传?纵观世界上知名的家族如美国的洛克菲勒家族、欧洲的罗斯切尔德家族、香港的李嘉诚家族,他们不仅打破了“富不过三代”的魔咒,在实现财富传承的同时还不断扩大自身横跨各行区别各界的影响力,有个很重要的原因,他们都使用了家族信托这个工具,通过有效的财富管理,让基业长青。


问:家族信托的当事人有哪些?他们在家族信托中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问:家族信托的主要作用有哪些?


此外,信托可以根据需基金要,对后代的教育、创业、婚嫁、生育,对父母的养老、医公司疗、丧葬,对配偶的日常生活,对家族其他成员的生活开支,以及慈善等各方面进行补充。


问: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而我国是大陆法系,那么在和国内设立的家族信托效果如何,也可以起到同样的作用吗?


钟方舟:首先有人认为,信托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下的衡平法,我国没有衡平法制度,因此信托没有法律保障。还有人说,信托建立在二元所有权体制上,与中国的一元所有权体制不相适应。这些说法完全忽视了信托制度已经在中国运行十六年之久的事实。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于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为信托制度在中国的运行提供了实证法依据。信托关系在中国显然合法有效,这在法律效应上与境外并无本质区别。可以说,2001年出台的《信托法》在信托法律关系的基本规则上已经与国际接轨,是一部比较先进和前瞻的法律。


《信托法》采用了“委托给”这个特定的词汇,既不触及基本制度,也说明了所有权转移的含义。同时,他们在《信托法》15条,16条,33条中表明了信托的独立性,保障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实际上也就达到了信托的隔离功能。


最后实践中部分信托计划被认定为无效,并不的是由于我国家族信托制度问题,而是在于信托设立时存在不合法行为。这种情形即使适用于基金境外信托也并非无懈可击。


问:在新《民法典》下,对高净值客户资产保全和传承有何影响?


曹明:新《民法典》涉及到的变化及影响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夫妻共同财产规划的影响: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定义增加了劳务报酬和投资收益,一方婚前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的投资和经营所得,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建议可以通过保险和信托的受益人指定性和条款约束归属于个人财产(指定受益权归个人所有和不得清偿债务)。


二、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影响:完善夫妻共同债务的解释,即一般群体夫妻共同签署、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才可认定为共同债务,并且举证责任在债权人。建议在个人和企业资产负债低的情况下,提前做好保险和家族信托规划,才能保护好家庭财富,并且防止被穿透。


三、增设离婚冷静期30天的影响:增加离婚冷静期,本意是减少冲动离婚,但会增加离婚的难度,因为离婚的背后会涉及到家庭财产的分割。建议通过保险和信托家族,做好二代婚前个人财产、婚姻期间个人财产规划。


四、侄子和侄女也可以继承,增加兄弟姐妹子女代位继承:立法初衷可以照顾好大家庭,但遗产会进一步分散,如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则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代位继承。建议通过保险和家族信托,做好财富传承有序,给到想要给的人。


五、增加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与时俱进,增加了打印遗嘱和录音录像遗嘱,但必须满足条件才有效。


六、取消公和证遗嘱效力最高规则:以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为准,而不是公证遗嘱。一方面尊重了遗嘱人自治的意思表信托示,但也增加遗嘱效果的不确定性,建议最后一份遗嘱也要进行公证。法院受理的继承官司,大部分是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所以通过保险和信托,在生前做好规划,更好的实现分配意愿。


七、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参考国际惯例,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遗产必须经过遗产认证过程;但有费用成本,会侵蚀财富。遗产纷争复杂,通过保险和家族信托避免财产成的为遗产,避免遗产继承程序。


八、遗产必须缴纳税务和债务再分配:遗产必须先缴纳税款和债务,才能分配遗产;这样个人都好像有张资产负债表,先税后分。建议通过保险和家族信托,不需要经过遗产分配程序,保全了财富,提高了传承效率(定向传承、没有纷争、损耗较低)。


从以上变化可以看出,新《民法典》与以往对比有巨大的进步,也随之面临一些挑战,比如婚姻共同财产规划、遗产继承等方面,是否给到想指定的受益人,信息是否不用公开,规避遗产纷争等。在以往的遗产处理中,通过法律的工具:包括赠与、遗嘱、婚前婚后的财产协议等,再加上金公司融工具完善,比如人寿保险、家族信托等。


关于保险和家族信托可以互相搭配使用,有一句话可以充分体现资产保全和传承的境界,就是“生前无资产,死后无遗产”。在生前设置家族信托,资产的所有权就变成了家族信托家族,等到身故,资产都在家族信托里,从而避免了资产继承及公证的环节。所以一旦通过家族信托,可以有效的规避婚姻、债务及各种意外的风险,资产得到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也同样与风险做了有效切割,而且家族信托的受益人可以是直系亲属、夫妻、未出生的后代等;而保险的作用主要用于现金资产及管理,受益人只能是在世的直系亲属,但保险有非常大的杠杆是家族信托做不到的,所以保险与家族信托这两者实际上可以进行结合,互为补充。


问:在新民法典下,在第1133条增补了“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这一条款。什么是遗嘱信托,它和家族信托的区别有哪些?


钟方舟:遗嘱信托是通过遗嘱这种法律行为而设立的信托,也就是委托人预先以立遗嘱方式,将财产的规划内容,包括交付信托后遗产的管理、分配、运用及给付等,详订于遗嘱中。等到遗嘱生效时,再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受托人,由受托人依据信托的内容,管理信托财产。遗嘱信托与家族信托的区别主要是适用的时间不同,遗嘱信托是在委托人死亡后契约才生效,但家庭信托并不需要。


在2019年5月30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就对一起继承纠纷案做出判决,案件中李某为保障孩子,于2015年8月1日写下亲笔遗嘱,随后在8月11日死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所立遗嘱有效,依法成立信托,此案也被称为“遗嘱信托第一案”。案中这位李先生对遗产的态度和理念无疑是智慧的,为了使遗产能更好地依自己的意志为服务,保家人衣食无忧,不仅为继承人购买保障性住房并希望永不出售,还设立了“家族基金会”的管理人以应对继承人肆意挥霍的风险。其对遗产的安排不仅已经具有了的信托的理念,其生前自书的第一份遗嘱也提出了设立信托的想法,但却由于缺乏完善的信托制度设区别计,众多继承人之上海间爆发了“旷日持久”的争夺战,不禁令人惋惜。若这位高净值人士能够更早地寻找专业理财师或机构搭建设计更完善的家族信托,其对遗产安排的一些睿智理念必定可得到更好的落实。


问:家族信托上海怎样做好资产保全和传承,以及主要体现在哪些信托条款的设计?


曹明:信托一经生效,信托财产就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信托财产从委托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且独立于受托人的自有财产,同时在信托利益支付前也不属于受益人的财产,可以有效的实现资产隔离。


在隔离企业经营风险方面,家族信托资产独立于委托人自有资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清算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可以这样设置:通过信托合同约定由受托人从本信托中分配给本信托项下的所有受益人的全部信托利益 ,仅分配给受益人本人,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若受益人获取本信托分配的信托利益时已经结婚的,所分配的信托利益亦仅为受益人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受益人的夫妻共同财产。


清偿债务方面可以这样设置:限制受益权,分配给受益人的资金不能用于清偿债务,也不能转让,或者在有债务时不分配。


问:家族信托可以装入哪些资产类别?


钟方舟:家族信托可以装入的资产类别比较多样,包括现金、金融产品(比如在诺亚财富购买的理财产品)、股权、不动产、保险(保单信托受益的请求权)、实物资产(如黄金、书画、名贵器物)等。


本文源自诺亚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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