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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知识:年底公司年会相关税务处理(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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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地费用

1、发票开具

租了场地召开年会,发票应该开具“场地租赁费”还是“会务费”呢?财税〔2016〕140号中指出,宾馆、旅馆、旅社、度假村和其他经营性住宿场所提供会议场地及配套服务的活动,按照“会议展览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符合上述条件的场地费用应开具“会务费”发票。如果仅提供会议场地,并不提供相关会务配套服务的,如体育馆、学校礼堂等,则应开具“场地租赁费”发票。

2、增值税处理

财税〔2016〕36号中明确了不得抵扣进项的情形,其中包括“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同时,36号文指出,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年会属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性质,因此相关的进项发票不能抵扣。

3、企业所得税处理

为全体员工召开的年会所发生的费用应属于职工福利费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仅列举了部分职工福利费的内容,而我们所讨论的年会属于为企业全体职工组织且带有福利性质费用支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相关规定,且符合支出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时,可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年会涉及到邀请客户等外部人员参加,则这部分费用应属于业务招待费的范畴,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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