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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一条)

越是基层劳动者,由于收入不高,但是所做的工作越是极易发生工伤。依据《社会保险法》第33条的规定,工伤保险是全额由用人单位缴纳的,也就是说,劳动者是不需要出钱买工伤保险的。一旦发生工伤,劳动者的工伤赔偿费用,将会分成两部分,一部分由购买工伤保险后的保险基金支付,一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因此,对工伤这个问题,用人单位无论是在购买保险时还是之后的赔偿中,都承担着比较重大的经济责任。


因此很多不太明智的用人单位喜欢逃避这个责任,比如不缴纳保险,不承认劳动关系以规避赔偿责任,这对于不小心发生工伤的劳动者来说,都是无法承受的。但是,实际上依据《社会保险法》第41条的规定“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这就是说,即使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购买社保,也可以到社保局的工伤科,拿到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赔偿费用。当然,这样有条件的。


要在工伤保险基金拿到赔偿,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个是劳动者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一个是该工伤已经被鉴定了等级。当一个用人单位不愿意给劳动者购买基本的工伤保险时,劳动者去进行工伤认定和鉴定时,常常会遇到很多麻烦,此时劳动者一定要小心,一旦随便签订自己不清楚后果的协议,可能会导致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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