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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事业开除判刑人员养老保险(事业单位因刑事责任开除公职养老保险怎么办)

如果原来是在机关工作的人员,除了机关工勤人员以外,大多数都是属于公务员。由于出狱以后已经62岁,要想补缴自己的养老保险可能比登天还难。这也算是自己酿造的苦酒,只有自己喝下去了。按照悲观一点的说法,这辈子可能已经与退休无缘,与养老金无缘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职人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开除。一是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二是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期超过三年的;三是因犯罪被单处或者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一般应当予以开除;案件情况特殊,予以撤职更为适当的,可以不予开除,但是应当报请上一级机关批准。公职人员因犯罪被单处罚金,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予以撤职;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开除。


从第十四条的规定中,公务员只有因为过失犯罪,刑期在三年以下或是判处缓刑的,才有可能不被开除。那么开除了公职以后,对于个人有什么影响呢?对于公职人员来讲,只要开除了公职,造成的后果其实比判处有期徒刑本身还要严重。公务员被开除以后,就将面临停发工资,解除劳动关系,停缴养老保险等一系列与个人有关的福利待遇。从此的身份就是一个违法犯罪人员,一个接受劳动改造的服刑人员。



刑满释放出狱以后,由于同时受到可开除处分,过去在机关工作的工作工龄不复存在,也就是已经清零,机关公务员的工龄在2014年10月养老保险制度实施之前的,要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但是清零以后导致视同缴费年限无法计算。但是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后缴纳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可以累计计算的。但由于从2014年10月到现在也才6年多的时间,如果服刑的时间是在2014年10月之前,是没有实际缴费年限的;如果是在2014年10月之后服刑的,服刑期间是不能继续缴纳养老保险的。


不管是在2014年10月之前服刑,还是在2014年10月之后服刑,缴纳养老保险的实际缴费年限都非常有限,即使是在2014年10月之后服刑,实际缴费的时间最多也就是一两年,对于办理退休的作用不大。加上你服刑期满出狱以后,已经62岁,即使以前有过一年两年的缴费年限,但是职工养老保险只能采用逐年的缴费的方式,不允许一次性补缴。如果62岁开始逐年缴费,至少要缴纳13年到15年,那已经是75岁到77岁了,那个时候再来办理退休,不确定因素太多,估计也没有什么必要了。



但如果在服刑期只要实际缴费有过一年或是两年的缴费年限,对自己还有一定的用处,至少可以将以前缴纳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通过一次性补缴的方式补足余下的缴费年限,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养老金的领取手续,这也是一种希望,一种方式。


如果没有机关事业单位的实际缴费年限,出狱后由于62岁,已经超过了法定的退休年龄,要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是无法办理的。但是通过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转移办理就不一样,因为你缴纳养老保险时还没有满60周岁,只要初始缴费时间没有达到法定的退休年龄,以后都是可以继续缴费的。



综上所述,原来在机关工作的人员被判处有期徒刑出狱后已经62岁,由于在服刑前要受到开除公职的处分,过去工龄不再计算,也无法认定为视同缴费年限。由于职工养老保险不允许一次性补缴,逐年缴费以后已经超过70多岁。如果具有一两年实际缴费年限的,可转入居民养老保险,一次性补缴以后,按照居民养老保险的规定办理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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