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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个税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离异夫妻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教育)

基本案情


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秦某与被告赵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婚姻存续期间生育原告赵某某。后原告的法定代理人秦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约定原告赵某某归秦某抚养,被告赵某每月给原告赵某某每月400元的抚养费。现原告赵某某因病住院花费医疗费七万余元,报销五万余元,尚有医疗费两万元未报销。原告赵某某及其法定代理人秦某多次要求被告赵某承担报销后的一半医疗费未果,诉至法院,请求被告赵某支付医疗费一万元。


裁判要旨


法官释法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的负担】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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