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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造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出情况(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




1、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的进项税,抵扣有哪些变化?


不动产一次性抵扣的政策变化,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一)2019年4月1日后购入的不动产,纳税人可在购进当期,一次性予以抵扣;(二)2019年4月1日前购入的不动产,还没有抵扣的进项税额的40%部分,从2019年4月所属期开始,允许全部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将待抵扣的不动产进项税额转入抵扣时,需要一次性全部转入。具体咨询税务机关。


2、加计抵减要分哪些情形?


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3、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按规定抵扣的进项税怎么进行申报?


4、纳税人当期按照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形成了负数该怎么处理?


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发生了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后,形成的可抵减额负数,应填写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中,通过表中公式运算,可抵减额负数计入当期“期末余额”栏中。


5、发生哪些情形,自然人需要办理个人所得税的汇算清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规定: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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