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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确认收入涉税(企业所得税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 确认收入的实现)



01.按规定,企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02.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


03.举例:某电商平台在双11当天搞促销活动,采用与消费者签订电子合同,合同规定凡消费者“双11”活动当天订购商品下单日只需支付商品总额的30%货款,在2021年12月11日支付30%的货款,在2021年12月31日支付全部剩余货款。若消费者存在延期支付货款情形,则需按日支付延期付款利息费用。



04.综上,某电商平台采用的是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应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增值税收入的实现,若电商平台收到消费者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费用应作为价外费用缴纳增值税。


扩展补充: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相关政策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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