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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二级(应纳税所得额2万元应缴个税多少?)

近日,杭州市税务局公布:西子联合控股有限公司因偷税被处罚款368311.70元。本文根据税务部门查证违法事实,分析其中稽查思路和政策依据。





违法事实:


1、2019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旅游费8700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家电费、服装费、物业费等合计617000.00元;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股东王某个人服装费、装饰材料等合计165019.23元。以上费用与该单位取得收入无关,系股东以发票报销的形式取得分红款,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分析:根据收入与成本费用配比原则,因业务活动带来一定收入,也必然会产生相应成本费用。企业在管理费用项下二级科目列支与企业业务收入无关的股东个人消费支出,不符合配比原则,虚增成本,在计征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应纳税调增。同时,公司股东以公司资金为本人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根据相关政策规定,该经济活动视为对股东个人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司法实践,法院亦依照税收规章判决,如 (2020)闽01行终351号。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




2、2020年1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205000.00元;2020年2月在管理费用/福利费列支年会手机奖品6600.00元,均为年会抽奖发放给员工的手机奖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律师分析:企业年会抽奖所得,虽具有偶然性,法律意义上称之为射幸行为,但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有关所得,属于“工资、薪金所得”。究其原因,其因系企业员工身份才具备抽奖机会,体现劳动人身依附性。故在企业开办年会或其他会议中,以员工身份取得相关所得,均属于工资、薪金范畴。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2018修订)》(国务院令第707号)




3、2020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列支酒水费用187999.99元,为购买茅台酒对外赠送;列支礼品费440000.00元,为购买黄金对外赠送;列支超市卡98000.00元,为购买山姆超市卡对外赠送。以上对外赠送的礼品均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未视同销售


律师分析


1.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个人取得礼品收入,企业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六项,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是外购商品的,按该商品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2.一项经济业务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势必是从企业外部流入,该等业务体现是企业与外部的关系。所谓的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者间接导致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流入企业的潜力。但经济利益流入不等同于现金流入,税法意义上的视同销售,基于对不同税种特殊考量,认为符合一定条件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服务)行为。在增值税上,企业将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销售货物;在企业所得税上,企业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因此,上述赠送行为,在计征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时,均视为销售行为。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财税〔2011〕5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4、2019年12月在管理费用/中介服务费列支费用200000.00元,未取得发票等合法凭据且无法补开。


律师分析


企业在列支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时,应证明该等项目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实际发生。企业发生支出,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政策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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