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移民投资 >

合肥税务师事务所成立条件(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1033


豁免提前通知:鉴于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本日选举产生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全体新任董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董事会提前10日通知。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16时30分在公司十四楼会议室通过现场及通讯方式召开。会议应出席董事11人,实际出席董事11人(其中董事陈奇梅先生以通讯表决方式出席会议)。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王晓毅先生主持,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列席了会议。经与会董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选举王晓毅先生担任第七届董事会董事长,任期自董事会选举之日起三年;


二、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总经理的议案》,聘任陈奇梅先生担任总经理,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三年;


三、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副总经理、总会计师的议案》,聘任吴前求先生、王庆生先生、丁焰女士、越小军先生担任副总经理,聘任徐鸿先生担任总会计师,上述人员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三年;


四、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议案》,聘任田峰先生担任董事会秘书,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三年;


五、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聘任证券事务代表的议案》,聘任胡远航先生担任证券事务代表,任期自董事会聘任之日起三年;


六、会议以11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成立第七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议案》。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立战略、薪酬考核、审计、提名委员会,各委员会成员名单如下:


战略委员会由王晓毅先生、陈奇梅先生、秦震先生、周亚娜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尹宗成先生(独立董事、会计专业)担任,其中王晓毅先生为战略委员会主席;


薪酬考核委员会由徐淑萍女士(独立董事、法律专业)、陈奇梅先生、陈青先生(独立董事)担任,其中徐淑萍女士(独立董事、法律专业)为薪酬考核委员会主席;


审计委员会由周亚娜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尹宗成先生(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田峰先生担任,其中周亚娜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为审计委员会主席;


提名委员会由尹宗成先生(独立董事、会计专业)、周亚娜女士(独立董事、会计专业)、王晓毅先生担任,其中尹宗成先生(独立董事、会计专业)为提名委员会主席。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内容登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董事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历


王晓毅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硕士研究生,高级工程师,房地产估价师,职业经理人。历任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科长、副主任。现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中国房地产业协会常务理事,安徽省房地产业协会会长,安徽省建设科学技术委员会委员,合肥市政协常委,合肥城建巢湖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宣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合肥城建广德置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合肥城建琥珀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王晓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669,92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王晓毅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陈奇梅先生:1963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历任合肥市城市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设计室副主任、主任,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合肥城改投资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副书记、董事、总经理,合肥华兴空港投资有限公司董事,合肥华侨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陈奇梅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5,20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陈奇梅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吴前求先生:1965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曾在合肥市信托投资公司从事金融、证券工作,历任合肥市兴泰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合肥兴泰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合肥兴泰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三亚丰乐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合肥琥珀扬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截至本公告日,吴前求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3,28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吴前求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王庆生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注册造价工程师及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历任公司技术研发部经理、工程部经理、总工程师。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合肥城建东庐置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合肥滨湖琥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日,王庆生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5,514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王庆生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丁焰女士:1974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研究生学历,高级经济师,注册人力资源管理师。历任公司营销部经理、总经济师。现任公司党委委员、副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丁焰女士持有公司股份38,40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丁焰女士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越小军先生:1968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历任中国房地产开发合肥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公司工程部经理、宣城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合肥城建蚌埠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合肥城建琥珀置业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现任公司总工程师、合肥城建琥珀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越小军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越小军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徐鸿先生:1971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高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历任安徽精诚会计师事务所项目经理。现任公司党委委员、总会计师、财务部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徐鸿先生持有公司股份26,400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徐鸿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田峰先生:1976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经济师,会计师,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现任公司党委委员、董事、董事会秘书、证券部经理,庐江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合肥琥珀扬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田峰先生持有公司股份100,307股,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田峰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胡远航先生:199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硕士研究生,经济师。现任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庐江和禄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合肥滨湖琥珀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事。


截至本公告日,胡远航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胡远航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1034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豁免提前通知:鉴于本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本日选举产生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全体新任监事一致同意豁免本次监事会提前10日通知。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七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会议”)于2021年4月22日17时30分在本公司十四楼会议室召开。会议应到监事3人,实到监事3人。会议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会议由朱宜忠先生主持。经与会监事以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审议并通过以下决议:


一、会议以3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并通过《关于选举第七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选举朱宜忠先生担任第七届监事会主席,任期自监事会选举之日起三年。


特此公告。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第七届监事会监事会主席简历


朱宜忠先生:1965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中共党员,大学本科,工程师。历任合肥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技术员,合肥市政府办公厅信息处科员、秘书五室副主任、总值班室副主任,合肥市委办公厅离退休工作处副处长,合肥市委督查室主任。现任公司党委委员、纪委书记、合肥市监察委员会驻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监察专员。


截至本公告日,朱宜忠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朱宜忠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1035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届选举职工代表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鉴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任期已届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陆波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职工代表董事,陆波先生将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陆波先生具备担任公司董事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任期与第七届董事会任期相同。


陆波先生简历附后。


陆波先生简历


陆波先生:1970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大专学历。历任合肥城建琥珀置业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现任公司监事、工会主席,安徽琥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日,陆波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其他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情形。经查询,陆波先生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网站列示的“失信被执行人”。其任职资格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1036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换届选举职工代表监事的公告


鉴于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监事会任期已届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召开的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选举胡远航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胡远航先生将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监事共同组成公司第七届监事会。胡远航先生具备担任公司监事资格,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担任公司监事的任职条件,任期与第七届监事会任期相同。


胡远航先生简历附后。


胡远航先生简历


证券代码:002208 证券简称:合肥城建 公告编号:2021032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


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公告


一、重要提示


1、本次会议召开期间无增加、否决或变更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会议召开情况


合肥城建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21年4月7日发出会议通知。


1、会议召开时间: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 年4月22日的上午9:15-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1年4月22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安徽省合肥市潜山路100号琥珀五环国际A座十四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现场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王晓毅先生


6、本次会议通知及相关文件刊登在2021年4月7日的《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16名,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7,995,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5046%。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1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77,888,64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9.4913%。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3%。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3%。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6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07,0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133%。


中小股东系指除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四、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一)本次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投票方式,对各项议案进行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


(二)本次股东大会形成决议如下:


1、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王晓毅先生、陈奇梅先生、吴修平先生、田峰先生、秦震先生、钱元美女士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王晓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7,888,64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7%。


1.2选举陈奇梅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3选举吴修平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4选举田峰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5选举秦震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1.6选举钱元美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2、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独立董事的议案》, 选举周亚娜女士、徐淑萍女士、陈青先生、尹宗成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周亚娜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477,888,64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65%。


2.2选举徐淑萍女士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3选举陈青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4选举尹宗成先生为第七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以累计投票制的方式审议并通过《关于监事会换届选举非职工代表监事的议案》, 选举朱宜忠先生、田冉先生为公司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朱宜忠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77,888,65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4%。


3.2选举田冉先生为第七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477,888,66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76%。其中,中小股东投票结果:同意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78%。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束晓俊律师、方娟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六、备查文件


1、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