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名称 | 具有资源配置中心的贸易中心主体 | 营运中心 | 根据综合贡献,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 |
全球著名零售企业投资的商业企业或商贸连锁经营企业 | ||||
国际性、专业性会展企业 | ||||
“走出去”跨国经营国际化主体 多少 | 开展国际化投资企业 | |||
大宗商品企业 | 大宗商品市场内企业 | |||
大宗商品商贸企业 | ||||
商圈业态集聚和完善产业园区商业配套 | 大型商业设施内新落户并经营的具有一定规模与品牌知名度企业 | 根据少钱综合贡献,可在三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 ||
园区内少钱新落户并运营的企业 | ||||
电子商务企业 | 电子商务企业 | |||
园区营业执照招商运营主体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航运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 航运 业 | 航运企业 | 新落户航运企业 | 根据综合贡献,可获得落户奖励。 |
新落户航运功能机构 | 根据等级规模,可获得落户奖励。 | |||
新落户航运企业和机构高层次人才 | 经认定,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 |||
现有航运企业和机构 | 根据综合贡献,企业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经认定或复核,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总部经济发展财政转让扶持办法》 | 总部 经济 | 总部类企业 | 新落户总部 | 新落户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根据企业、个人对浦东新区的综合与权益贡献,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新落户的国际经济组织(机构)地区总部,根据其等级规模办理可获得奖励。 根据综合贡献,个人可在“十四五”期间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扩大规模、提升能级,根据综合贡献可获得奖励。 扶持期满后,经复核现有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和区域性总部企业及个人,根据考评可在五年内获得一定奖励。 |
现有总部 | 鼓励现有总部在符合相关条件前提下,升级为更高级别总部,从优获得奖励不重复。 原有企业认定为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含外资研发中心)、大企业总部、营运总部、区域性总部的,可在五年内每年获得一定奖励。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楼宇经济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 楼宇 经济 | 商务楼宇 | 商务楼宇(园区) | 根据入驻企业综合贡献度及成长情况,业主或其委托的经营管理单位可获得一定奖励。 |
商业综合体 | 根据入驻商户的综合贡献度,整体持有并运营商业综合体的业主可获得一定奖励。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财政扶持办法》 | 创新创业 | 小微企业 | 创新创业载体 | 对创新型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按建成后实际运营成效,经绩效多少评估后分档次,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综合资助。 |
创业团队、孵浦东化器 | 获得省(直辖市)级以上创新创业大赛奖项,且获奖后实际入驻浦东创新孵化器的营业执照企业或团队,给予5万元资助。 对符合条件的在孵企业、加速企业,按照年度发生的创新创业成本,在一定年限内给予在孵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的资助,给予加速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 | |||
引进关键技术设备且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 | 给予不超过其公司项目投资额2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 |||
符合条件的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 | 经评估后达到评估要求的,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 | |||
“十三五”浦东新区高成长小微科创企业培育计划企业 | 达到培育目标相关条件的给予不超过60万元的资助。 | |||
《浦东新区“转让十四五”期间创新型人才财政扶持办法》 | 人才支持 | 创新型人才 | 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创新型人才) | 企业享受政策年限内,可获得一定人才费用奖励办理。 |
国家级、市级、浦东新区级研发机构(创新型人才) | 可获得一定人才奖励。 | |||
承担国家、上海市重大项目的企业(创新型人才) | ||||
领军企业、优势企业、培育企业(主要股东) | 根据权益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专业服务业发展的财政扶持办法》 | 专业服务业 | 法律服务、会计服务、人力资源服务、知识产权服务 及咨询设计服务等 | 新引进机构 | 对于新引进机构,分为重点与成长,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五年内给予一定奖励。 达到一定标准转让费的新引进机构,给予落户奖励。 |
存量机构 | 按其对浦东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奖励。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支持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财政扶持实施办法》 | 融资担保 | 中小微企业、担保机构、合作银行 | 中小微企业 | 对符合条件的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属于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且当年度担保贷转让费款金额在2000万元及以下的,所发生的担保费用给予100%补贴。具体包括: (1)获得国家(市)创新基金项目或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获得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或高新技术企业或“专精特新”等资质的企业; (2)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挂牌企业,上海股权托管交易公司中心科技创新板挂牌和E板挂牌企业等; (3)市担保中心重点支持的其他领域内的中小微企业。 对获得政策性融资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小微企业,可以获得利息补贴支持。 |
合作银行 | 对合作银行推行的通过知识产权质押、供应链金融等创新方式开发的金融产品,且新区受益中小微企业达到100家以上,经评审后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合作银行围绕中小微企业贷款需求制定目标、加强融资服务力度,发挥规模效应。合作银行通过市担保中心担保的新区中小微企业新增贷款规模达到5亿元,累计给予3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10亿元,累计给予600万元一次性奖励;新增贷款规模达到20亿元,累计给予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 鼓励试点银行将信贷资源向浦东新区中小微企业倾斜。合作银行为中小微企业提供担保贷款,单户企业年浦东贷款500万元(含)以下,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5%业务补贴;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3%业务补贴;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按新增贷款金额给予0.1%业务补贴。 | |||
《浦东新区“十四五”期间促进金融业发展财政扶持办法》 | 金融业 | 持牌金融机构、融资租赁企业、商业费用保理企业、私募投资企业及人才扶持等 | 持牌金融机构 | 对新引进的 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对持牌金融机构,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
融资租赁企业 | 对新引进的融资租赁企业,经认定,三年内根据对新区综合贡献考核评定,给予一定的落户奖励。 对融资租上海赁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 |||
商业保理企业 | 对商业保理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 |||
私募投资企业 | 对私募投资企业,经认定,根据企业每年对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一定的综合贡献奖励。 | |||
人才扶持 | 对新引进的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给予安家奖励。 对金融业部分机构高管人员和核心骨干人员,给予人才奖上海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