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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1条(最高人民法院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


强征、强拆、补偿不合理,信访能不能解决问题?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信访是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公民遭受到强征强拆、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后,如果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不了的,进行信访是有一定帮助的,但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这里相关的法律规定是《信访条例》第二条。


第14条,信访人对于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不服下列组织、人员的职务行为,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信访的事项:


1、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职务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


3、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4、社会团体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中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派出的人员;


5、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成员。


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在遭受强拆后该怎么办呢?


第一,合法强制拆迁的救济方法。被拆迁人的房屋被合法强拆,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法律程序提出执行异议,法院会就此执行异议进行审查或者是举行听证,并最终作出裁定。合法强拆应遵循法定的程序。合法强拆的法律程序具体的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中,按照该解释的规定。


强拆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执行的态度有两种情形:一种是非诉执行,一种是诉讼执行。对应有两种程序,而非诉执行,就是行政机关申请强拆及权利人申请的时效应当遵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88条、90条的规定。该解释具体规定了受理、执行具体行政行为不予执行的情况,执行的机构由法院的专门的非诉执行机构完成。而诉讼执行主要是指具体的行政行为被依法提起诉讼后,在裁判文书生效以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执行的情形。


第二,非法强拆的救济方法。一般维权方法如下:1)在面临非法侵害威胁时,正式的书面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提出保护请求,并保留送达回执。2)在遭受侵害时,立即要报警求助;3)在被侵害之后,要求立案侦查,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4)在适当时机向法院提出行政不作为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国家赔偿法》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权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是否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由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应当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诉讼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诉讼的方式推动纠纷的解决,取得合理的补偿。


信访是表达民意的一种方式,公民遭受到强征强拆、补偿不合理等问题后,如果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不了的,进行信访是有一定帮助的,但不一定能够解决问题。


本文法律知识并不代表其法律建议,如遇同类问题应当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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