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深交所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注册所关于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向创深圳市业板转板办法(试行)》。转板公司的申请转深圳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二)公司深圳市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条件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因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且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受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集团公司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北交所公开谴责等情形;
(三)股本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四)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
(五)社会公众持有的公司股份达到公司股条件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社会公众持股的比例达到10%以上;
(六)董事会审议通过转板相关事宜决议公告日前六十个交易日(不包括股票停牌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实现的的股票集团公司累计成交量不低于1000万股;
(七)市值及财务指标深圳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标准,具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转板公司申请转注册板,表决权差异安排应当符合《上市规则》的规定;
(八)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上市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