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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对预付卡消费的管理办法(上海预付卡管理办法 市场监管)


条例共五章三十五条,分为总则、发行与兑付、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购卡七日内未消费有权退卡


为解决消费者集中反映的“退卡难”问题,条例规定消费者购卡七日内未消费的,有权要求经营者退卡,经营者应当一次性全额退款。


此外,在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等情形下,消费者要求退款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约定期限一次性退回预收款余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应当自消费者提出退款要求之日起十五日内退回。


建立备案和资金存管制度


条例规定,经营者发行预付卡超过一定数量、金额规模,应当备案,具体规模和要求由行业主管部门确定。同时,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建立预付卡服务系统,为经营者备案、消费者查询等提供便利。


条例还规定,纳入存管管理的经营者应当在存管银行开立预付卡预收资金专用存管账户,将符合规定要求的预收资金存入专用存管账户并按照规定方式支取。具体办法由北京市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制定。


同时,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建设预收资金存管信息平台,归集存管银行报送的资金存管信息。按规定应当备案、存管的经营者应当在条例实施后九十日内完成备案和存管。


条例所称的单用途预付卡,是指经营者以预收资金方式面向消费者发行的,供消费者按照约定仅在经营者及其合作范围内,可以分次兑付商品或者服务的实体凭证或者虚拟凭证。实体凭证包括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载体;虚拟凭证包括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及其他约定信息等载体。(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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