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第三十二条规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定期报告、责令改正、监管谈话等行政监管措施;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可以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参加培训、责令改正、监管谈话、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等行政监管措施。
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公司出现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等情形的,对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二十四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条采取行政监管措施。
协会建立证券经纪人数据库,向社会公众提供证券经纪人执业注册登记信息的查询服务。
《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证券经纪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的证券经纪人,依法采取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对违反规定或者因管理不善导致证券经纪人违法违规、客户大量投诉、出现重大纠纷、不稳定事件的证券公司,可以要求其提高经纪业务风险资本准备计算比例和有关证券营业部的分支机构风险资本准备计算金额,并依法采取限制其证券经纪人规模等监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处罚。
证券公司和证券经纪人的失信行为信息,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系统。
以下为原文:
关于对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
经查,你营业部员工存在以下违规行为:一是个别员工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同时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二是个别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
以上员工违规行为反映出营业部合规管理不到位,未能严格规范工作人员执业行为,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66号,以下简称《合规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规定。根据《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营业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如果对本行政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
2021年10月15日
关于对庞博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庞博:
经查,你(身份证号******************)在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从业期间存在以下行为:一是为客户之间的融资提供中介便利;二是在从事客户招揽和服务过程中,未向客户充分提示证券投资的风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六)项、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关于对蔡艳焱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蔡艳焱:
经查,你(身份证号******************)作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泉州丰泽街证券营业部员工,在协助客户开通融资融券业务时,存在诱导客户答题以符合融资融券开户要求的问题。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国证监会《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20〕20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和《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中证协发〔2017〕153号)第十条规定。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1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