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会政策差异待解
赖秀福:我关注到缴纳环节中,存款保险保费税务与会计税前扣除存在较大的政策差异。
商业银行缴纳存款保险保费的目的是通过存款保险制度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银行信用,稳定金融秩序,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是一项现实成本支出,应当在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现实情况是,根据《关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存款保险保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106号)规定,银行业可税前扣除的存款保险保费上限为万分之1.6。
但自2018年下半年起,有关部门对商业银行存款保险保费第一档至第七档费率进行了上调,调整后费率范围在万分之2至万分之16之间。
随着商业银行资产规模不断增长,银行业按照规定提取的存款保险费率已达到万分之2并有可能继续提高。
因而,存款保险保费税务与会计税前扣除存在较大的政策差异,会进一步增加银行机构税收负担。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存款保险费是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存款保险条例》《存款保险费率和保费核定办法》(银发[2016]177号)及人民银行核定的金额定期缴纳的保险费,是依据监管政策要求缴纳的与银行经营相关的、合理的财产保险性质支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第八条准予税前扣除支出的规定。
21世纪:你对此有何建议?
赖秀福:建议财政和税务部门重视商业银行的这一现实问题,适时调整存款保险保费税前扣除政策,与按照规定提取的存款保险保费比例保持一致,缩小税会政策差异,为银行业更好地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创造更大空间。
退役军人保障机制需更加重视
21世纪:此次两会还有关注的方面吗?
赖秀福:我认为退役军人的保障机制需要更加重视。
据有关部门统计显示,我国现有退役军人5700多万人,并以每年几十万人的速度递增。在退役军人领域推行救助责任保险是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完善退役军人优抚优待机制的具体行动,也是弘扬拥军优抚光荣传统、引导社会力量参与退役军人优待工作的有益尝试。
2019年10月,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联合下发《退役军人事务部等5部门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19〕62号),提到: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21世纪:在为军人提供专属性保险产品如何落地这块你有何建议?
赖秀福:建议逐步建立由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主导,保险公司参与的退役军人商业保险保障机制,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救助保险的形式,为在册退役军人、“三属”等人员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的风险提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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