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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企业性单位申请公众号(民办非企业如何申请微信公众号)



原告丨提供刷量服务属不正当竞争


为了更好地向微信用户提供服务,维护微信生态的竞争秩序,原告在《腾讯微信公众平台服务协议》《微信公众平台运营规范》等平台运营规范中明确禁止微信公众号刷粉、刷票、刷单等行为。


而北京某科技公司在其经营的网站以及APP上通过技术手段提供微信公众号刷关注人数、文章阅读量、在看数及点赞数的服务。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破坏了微信网络产品的正常运行,导致微信系统内数据的不清洁性,无法客观反映微信系统内的各项数据,破坏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生态环境,也扰乱了微信系统的运营秩序,故诉至法院。


被告丨是正常的营销推广并未篡改数据


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其并未通过任何技术手段去篡改相关数据,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公司从事的是正常的营销推广行为,没有通过技术手段破坏微信产品的正常运行。腾讯主张的刷量行为,实际上是公司采用以下方式进行的推广营销:提供的营销推广行为是响应微信公众号运营者的推广需求,与支付平台进行合作,将微信公众号通过支付平台的支付后广告推荐给终端消费用户,用户在消费后,支付平台会向其推荐相应的包含上述微信公众号的广告,用户点开即可增加相应的阅读量及关注度;将微信公众号或者公众号中的文章发送给案外推广方,公司向推广方支付一定的费用,由推广方将该公众号或者该公众号中的文章以链接的形式链接在推广方的公众号或其文章下方,网络用户在浏览推广方的公众号时,就有可能会点开该公众号下方的被推广人的链接,进而使被推广人的微信公众号或者其文章的相关阅读数量得到提升。


判决丨已构成侵权要赔偿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北京某科技公司在提供有偿刷量服务过程中,通过技术手段能够实现委托方微信账户的关注、阅读、在看、点赞数的批量化操作服务,并实现被告与刷量委托方之间的确定刷量内容、选择刷量方式、反馈刷量进度、收取刷量报酬等事项的数据化自动化运算与管理。该公司借助上述技术手段在其内部构建了流畅、高效的刷量业务经营流程。


其次,涉案行为妨碍、破坏了微信平台在正常运行状态下可给予平台、平台经营者以及用户的准确和真实信息反馈功能。北京某科技公司通过技术手段,使得大量第三方微信账号被用于批量化模拟用户真实操作行为,而非正常使用微信平台服务功能,导致作为平台管理者的腾讯以及使用微信平台的经营者和用户无法正常搜集、统计相关用户真实行为数据,微信平台向微信软件用户以及服务商展示了错误的、虚高的相关数据,侵害了原告对于微信软件平台的正常运营管理以及为平台用户和服务商正常提供网络产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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