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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法人银行开户有什么责任(银行公司开户经办人承担什么责任)


犯罪团伙吸引开户的广告手段

“招募电商伙伴!”


“15天,3000元,包吃住!”


“无本买卖,专人指导,无脑操作,稳赚不赔!”



犯罪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了一条完整的利益链


作案流程一般分“三步走”:


第一步


招募开卡人。团伙成员在QQ群、兼职网站上到处发“招募电商伙伴”等广告,招募一些文化程度不高,法律意识淡漠的打工者或者社会闲散人员到团伙窝点。


第二步


“一条龙”开卡。开卡人上门后,只要提供自己的身份证件等材料,接着便由团伙成员安排“一条龙”操作,前往银行开对公账户。


第三步


将对公账户高价转卖。对公账户开好后,开卡人的任务就完成了。犯罪团伙将全套资料高价售卖,这些账户通过层层转卖,最终流向一些诈骗、赌博犯罪团伙以及其他不法分子手中。


这种极具诱惑力的兼职广告,出现在网站、群聊里,你会不会心动?一旦抵挡不住诱惑,很可能成为诈骗团伙犯罪的帮凶!


买卖对公账户的后果是什么?

中国人民银行与公安部联合发文,对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卡或企业银行账户的个人联合实施惩戒。措施包括:


一、将相关人员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将违法违规行为记录到个人征信报告,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货款和信用卡申请。


二、5年内暂停相关人员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


三、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个人新开账户。即相关人员在惩戒期内不能在所有银行机构开立银行卡和企业对公账户。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开通微信收发红包和转账功能等等,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出租、出借、出售和购买银行账户或企业账户,除了被记入个人征信报告和5年内暂停所有的非柜面业务及支付业务外,还可能涉嫌我国《刑法》犯罪。


附:法律法规

《刑法修正案(九)》增设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针对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行为独立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二十九、在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后增加二条,作为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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