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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1号


当事人: 河北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11810631030903法定代表人:陈*斐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131******153X政治面貌:群众 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北侧 受委托人:张*浦 身份证号码:131******0012 职位:科员 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后冢村1*2号 联系方式: 199*****9521


违法事实:2020年1月6日经群众举报信都公寓项目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销售商品房,经查实,信都公寓项目在不符合商品房预售条件的情况下擅自收取预订款20000元。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收据、商品房预定协议书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商品房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六)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冀政办字【2019】60号)文件要求,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处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100645286610010001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5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2号


当事人: 衡水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069430324P 法定代表人:王*武性别: 男 民族: 汉政治面貌: 党员 身份证号码:133********3414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长安东路529号受委托人: 潘*贺 身份证号码:131******2716职位:员工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小寨乡南尉迟村85号 联系方式: 151****7036


违法事实:2020年1月14日我局收到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冀州区锦绣华府等施工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市大气办在2020年1月10日督查时发现衡水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文轩佳苑小区项目工地道路未硬化;楼体立面未安装防尘网、内部垃圾及浮土堆积,未及时清理;未设立扬尘污染防治公示牌;现场土方作业面及土堆裸露未苫盖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和第四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公示扬尘污染防治措施、负责人、扬尘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等信息”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鉴于衡水华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重度污染,结合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重度污染的,处5至10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3号


当事人: 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X01662137W 法定代表人:史*岳性别: 男 民族: 汉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1********3511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受委托人: 王*星 身份证号码:131********1095职位:管理人员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南午村镇赵柏舍村8号 联系方式: 159****6630


违法事实:2020年1月14日我局收到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严肃查处冀州区锦绣华府等施工项目扬尘污染问题的通知》,市大气办在2020年1月10日督查时发现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锦绣华府小区项目路面道路积土较多;施工区内道路未硬化;楼体立面防尘网破损未及时更换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鉴于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重度污染,结合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重度污染的,处5至10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1月1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4号


当事人: 衡水市冀州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1181MAOCTU9481法定代表人:安*峰性别: 男 民族:汉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1******361X地址: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受委托人: 于*义 身份证号码:131********63418职位:职员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经济开发宝云大街899号23栋3单元601室 联系方式: 133****6782


违法事实:2020年2月17日,我局接到衡水市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省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专项环境监察交办问题整改情况的通报》文件后,2月18日,执法人员张海杰、尹红更对衡水市冀州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的天正公馆项目进行了检查,该项目未施工,存在积土较多、工地道路硬化不到位;部分土地苫盖不到位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鉴于衡水市冀州区天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到位,结合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中度以下污染的,处1至5万元罚款”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2月2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5号


当事人: 衡水栋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11027898045311法定代表人:冯*栋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133********0574政治面貌:群众 地址:衡水市桃城区人民西路188号1幢7层703室(自强街东南角) 受委托人:冯*水 身份证号码:133******491X 职位:主管 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前冢村176号 联系方式: 136****3817


违法事实:2020年4月3日检查时发现衡水栋梁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恒业大楼和兴业综合楼项目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查实,恒业大楼和兴业综合楼项目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二)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限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00元(三仟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100645286610010001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4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6号


当事人: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分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1181718366052J法定代表人:刘*新性别:男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 133********0574政治面貌:群众 地址:衡水市冀州区信都路西头 受委托人:赵*勇 身份证号码:133********3511 职位:办公室主任 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集贤街306号邮政局家属院1号楼1单元302室 联系方式: 136****6761


违法事实:2020年4月9日检查时发现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分公司建设的冀州区南午村仓储建设工程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经查实,南午村仓储建设工程未依照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以上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7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在验收后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鉴于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衡水市冀州区分公司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且积极配合调查,结合《河北省消防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一款:“依据《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或者《河北省消防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实施罚款处罚的,按以下标准执行:(二)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未按规定时限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处一千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本机关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你公司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500元(壹仟伍佰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100645286610010001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1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8号


当事人: 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X01662137W 法定代表人:史*岳性别: 男 民族: 汉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11********3511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兴华南大街


受委托人: 王*星 身份证号码:131********1095职位:管理人员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南午村镇赵柏舍村8号 联系方式: 159****6630


违法事实:2020年4月14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承建的锦绣华府小区项目现场未提供修改后深基坑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档案的”规定,鉴于河北旺达建筑科技有限公司限期内已改正完成。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王立淳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09号


当事人: 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3200001385836169法定代表人:笪*鹄性别: 男 民族:汉 政治面貌: 党员 身份证号码:3206********0012地址:江苏省海安县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受委托人: 吴*伟 身份证号码:320********0519职位:项目经理地址: 江苏省海安县中坝南路88号8幢一单元1201室 联系方式: 187****7689


违法事实:2020年4月15日,执法人员张海杰、尹红更检查时发现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承建的天正公馆项目存在风险识别牌未悬挂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风险、管控措施或者管控方案在风险部位、岗位或者车间进行公示。在有较大及以上等级风险的生产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关键部位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标识,设立包括疏散路线、危险介质、危害表现和应急措施等内容的公示牌(板)。学校、医院、车站、码头、机场、旅游景区等公共场所,以及玻璃栈桥、悬空桥梁、人行隧(廊)道等设施,还应当按照规定的距离、密度、内容设置安全风险警示牌(板),避免造成意外伤害”的规定。依据《河北省安全生产风险管控与隐患治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未设置警示标志、标识,未设立公示牌(板)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并已改正完成。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对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天正公馆项目主要负责人吴小伟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6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0号


当事人: 河北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11810631030903法定代表人:陈*斐性别: 男 民族:汉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 131********153X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冀新东路北侧 受委托人: 刘*甲 身份证号码:131********1539职位:办公室主任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徐庄乡徐庄村581号 联系方式: 182****5858


违法事实:2020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衡水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督查时发现河北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龙泽苑小区项目工地南侧大面积裸露土地,临时道路未采取硬化或铺设硬质抑尘材料等抑尘措施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鉴于河北坤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中度以下污染,结合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中度以下污染的,处1至5万元罚款”的规定, 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7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1号


当事人: 河北省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0000104320324H法定代表人:张*友性别: 男 民族:汉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0********2115地址:石家庄市新华路296号受委托人: 李*华 身份证号码:131********0614职位:生产经理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漫河乡后李庄村 联系方式: 132****6216


违法事实:2020年4月22日,省委第九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张海杰、尹红更对冀州区东部新区“六村合一”三期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3名安全员均不在施工现场;2、未按照规定制定防塌方、防触电、防起重机械伤害等必要的专项应急预案;3、进行人工开挖的狭窄管道沟未采取防塌方的支护措施;4、施工现场入口及主要施工区域危险部位均未设置安全警示标牌;5、施工现场多人未佩戴安全帽;6、现场道路坑洼不平,未按要求采取硬化措施,施工现场入口未设置车辆冲洗设施等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六款、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四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50000元(壹拾伍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2号


当事人: 苏州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3205096954537692 法定代表人:王*玲性别: 女 民族: 汉政治面貌: 党员 身份证号码:210********6783地址: 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开平路3333号德博商务大厦A#2101


受委托人: 张*炜 身份证号码:131********0333职位:监理员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金鸡北大街926号7号楼3单元202室 联系方式: 188****8312


违法事实:2020年4月22日,我局执法人员陪同省督查组检查时发现苏州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监理的东部新区六村合一三期建设项目监理机构无监理规划及监理细则,未定期对危大工程巡视;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总监理工程师未按照本规定审查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本规定编制监理实施细则的;(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 ”规定,鉴于苏州科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限期内已整改完成。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张月炜处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3号


当事人:故城县顺鹏建筑工程机械安装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131126347997102Y法定代表人:梁*栓性别: 女 民族:汉 身份证号码:131********5482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齐庄村194号受委托人: 齐*朋 身份证号码:131********0139职位:财务地址: 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郑口镇齐庄村194号 联系方式: 157****3835


违法事实:2020年4月22日,省委第九督查组和我局执法人员张海杰、尹红更对冀州区东部新区“六村合一”三期项目进行了安全检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现场塔吊未办理告知备案手续。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起重机械安装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一)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建筑起重机械性能要求,编制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并由本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2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4号


当事人: 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91370983766663684M法定代表人:李*英 性别: 男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370********6933地址: 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受委托人: 鹿*祥 身份证号码:132********5832职位:项目负责人地址: 河北省涿州市平安北街53号 联系方式: 137****9855


违法事实:2020年4月16日,第二督查组对冀州LNG应急储气输配站工程进行检查,发现以下问题:厂区内大面积裸露土地,场区道路未采取硬化等措施,部分围挡损坏严重,部分防尘网达不到2000目的要求。4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冀州LNG应急储气输配站工程进行了复查,上述问题仍未改正。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施工合同复印件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未及时清运,或者未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的”规定,鉴于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重度污染,结合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重度污染的,处5至10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100000元(壹拾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5号


当事人: 河北荣兴驱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MA09KUCQ5F 法定代表人:酒*浩性别: 男 民族: 汉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1********0079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南部工业新城规划四路北侧受委托人: 刘*龙 身份证号码:131********0972职位:项目经理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门庄乡零藏口村282号 联系方式: 133********4314


违法事实:2020年4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河北荣兴驱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的河北荣兴驱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1#2#车间覆盖不到位,采用现场砂浆搅拌,道路浮土多的问题。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合同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工地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进行资源化处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一)施工工地未设置硬质密闭围挡,或者未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的”规定,鉴于河北荣兴驱动设备科技有限公司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中度以下污染,结合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二款:"改正到位,已造成大气环境中度以下污染的,处1至5万元罚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4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6号


当事人: 河北德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320044619K 法定代表人:郭*涛性别: 男 民族: 汉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1********0010 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冀州镇双冢村106国道西侧


受委托人: 李*磊 身份证号码:131*********001X职位:员工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张宜子村203号 联系方式: 156****9990


违法事实:2020年5月29日,省建筑施工安全及扬尘治理检查(巡查)组监督检查时发现河北德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建的富强理想城小区项目存在以下安全隐患:1、施工单位基坑开挖与方案不符;2、群塔作业方案与现场不符;3、脚手架塔设与方案不符。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强理想城小区项目进行了复查,并依法进行调查。经查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省建筑施工安全及扬尘治理检查(巡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未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或者擅自修改专项施工方案的”规定,鉴于河北德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四条第二款:“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含1.5万元不含2.5万元),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含2000元不含4000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张玉豹处人民币3000元(三仟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7号


当事人: 河北省衡水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022362539527 法定代表人:王*印性别: 男 民族: 汉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1********1017地址: 衡水新华中路35号


受委托人: 呼*琛 身份证号码:131********5435职位:项目负责人地址: 河北省深州市大屯乡北土路口村275号 联系方式: 152****7635


违法事实:2020年5月29日,省建筑施工安全及扬尘治理检查(巡查)组监督检查时发现河北省衡水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的富强理想城小区项目存在监理单位未对危大工程进行专项巡查;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停工的问题。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富强理想城小区项目进行了复查,并依法进行调查。经查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省建筑施工安全及扬尘治理检查(巡查)组行政执法建议书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结合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和第十九条:“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应当要求其暂停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监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和工程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现施工单位未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未要求其整改或者停工的”规定和第三十七条:“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二)未对危大工程施工实施专项巡视检查的”规定,鉴于河北省衡水市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不具有从轻、从重情形,结合《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对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对单位进行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含2000元不含4000万元)”的规定和第八十七条第二款:“处1.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含1.5万元不含2.5万元);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罚款(含2000元不含4000万元)”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呼腾琛处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9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8号


当事人: 衡水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5824158890法定代表人: 陈*棋 性别: 男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350********6436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金鸡大街西侧


受委托人: 王*佳 身份证号码:131********1106职位:员工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冀州镇四铺村104号 联系方式: 188*****5556


违法事实:经查实,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宋国柱、张晓通检查时发现衡水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冀新西路南侧,友谊大街东侧开发的友谊嘉园6#商业楼工程项目,在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6年12月施工建设,2017年4月竣工。一栋两层商业楼,框架结构。工程总建筑面积是633.26平方米,该项目由衡水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评估价格为707652元。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评估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条第一款:“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的规定。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建设的友谊嘉园6#商业楼工程项目主体已经完工,对照《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十条第三款:“未办理任何前期手续或者主体基本完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1.5%至2%的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工程评估价款2%罚款计人民币14153元(壹万肆仟壹佰伍拾三元整);对衡水顺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棋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款计1415元(壹仟肆佰壹拾伍元整)的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 衡水市冀州区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邮政储蓄银行冀州支行账号 100645286610010001 地址 冀州区迎宾北大街与冀新西路交叉口西北角(凯隆御景对过)。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


冀州住建罚决字【2020】第019号


当事人: 衡水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91131181752440316N法定代表人: 马*芝 性别: 女 民族: 汉 政治面貌: 群众 身份证号码:133********3521地址: 衡水市冀州区昌成东路429号


受委托人: 高*荣身份证号码:133********106X职位:员工地址: 河北省冀州市和平东路312号 联系方式:189****3351


违法事实:2020年6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宋国柱、张晓通检查时发现衡水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在冀新西路南侧,友谊大街东侧承建的友谊嘉园6#商业楼项目,未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于2016年12月施工建设,2017年4月竣工。一栋两层商业楼,框架结构,工程总建筑面积633.26平方米。经衡水永兴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资产价值项目评估报告【衡永兴评报字(2020)第05-65号】,评估价格为707652元。经查以上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主要证据: 现场检查(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营业执照、施工合同、评估报告等证据。


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


、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规定,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于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规避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辖权的发证机关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1%以上2%以下罚款;对施工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和第七十三条:“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衡水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建的友谊嘉园6#商业楼项目主体已经完工,对照《衡水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百一十条第三款:“造成影响及危害后果的,处施工单位2至3万元罚款”的规定,结合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房地产开发领域违法建设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本机关对你单位作如下行政处罚:


处人民币30000元(三万元整)的罚款;对衡水方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马瑞芝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十罚款计人民币3000元(三仟元整)。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政府或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罚没许可证编号:11060018


衡水市冀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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