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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127号文件(国土资源部2014 127号文件)

一年一度的卫片治理工作又开始了。



文件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如果卫片执法中,被拍上的图斑号属于以上设施用地范畴的,可以到农业、国土部门补办备案手续。


一、生产设施用地包括:



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


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


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


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包括:



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


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


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包括:晾晒场、粮食烘干设施、粮食和农资临时存放场所、大型农机具临时存放场所等用地。


四、除设施用地性质以外,对附属或配套实施用地规模也有明确要求:


1、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


2、根据规模化粮食生产需要合理确定配套设施用地规模。南方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500亩、北方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超过上述种植面积规模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五、如果均符合以上条件,需准备以下材料到农业国土部门进行备案:


1、个人申请(原件一式二份):****承包****村耕地进行******生产,需建设****等附属(配套)设施****亩,承诺土地承包到期后复耕恢复原貌,请村委会同意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


2、村委会意见(原件一式二份):****承包****村耕地进行******生产,需建设****等附属(配套)设施****亩,经村委会研究其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同意其进行建设,请相关部门予以备案。


3、乡镇意见(原件一式二份):***村****承包***村耕地***亩从事粮食规模生产,申请建设配套设施***平米,经本乡镇国土所实地勘测,该地块符合国土资发(2014)127号文件要求,经研究同意其进行建设,请国土、农业部门予以备案。


4、用地协议及建设方案(复印件):以上材料由乡镇政府报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不符合设施农用地有关规定的不得动工建设。


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应依据职能及时核实备案信息。发现存在选址不合理、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超过规定面积、缺少土地复垦协议内容,以及将非农建设用地以设施农用地名义备案等问题的;项目设立不符合当地农业发展规划布局、建设内容不符合设施农业经营和规模化粮食生产要求、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建设不符合有关技术标准,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分别由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经营者,由乡镇政府督促纠正。无异议具备案意见。


当然,按要求,先备案后建设。后补手续如果符合条件,应该是可以原谅的吧(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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