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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的两倍返还是什么意思(双倍返还押金是啥意思)



中国法院网讯 (张云 邢星)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


2018年8月,翟某、王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打有欠条一张,欠条中未约定利息。2018年9月,二人再次向郝某借款3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亦未约定利息。2018年11月,翟某、王某向郝某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翟某、王某向郝某借款60万元,在2018年12月31日前还清,如不能还清,自愿双倍偿还,用个人财产抵债”。现郝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翟某、王某偿还60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利率按照年利率24%计算。


庭审中,郝某称,2018年9月,翟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其支付1.5万元,并提供银行流水予以佐证,相应银行流水中关于该1.5万元款项有附言“翟某还款”。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翟某于判决生效后7日内,偿还郝某借款本金58.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58.5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标准,自2019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并驳回郝某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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