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应如何执行《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第二章中“企业主要财务情况”关于有息债务的披露要求?
答:企业应当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并参考表四、表五披露前十大有息债务情况及债券存续期内有息债务偿还压力测算情况。
问:应如何执行《募集说明书编制要求》第二章中“担保情况”的披露要求?
答:根据本次债券担保方式的不同,应按照如下要求披露:
采用资产抵质押担保方式的,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抵质押顺位、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以及执行担保的程序和风险等情况。同时,可参考表六披露担保物相关信息。
采用第三方机构担保方式的,应披露保证人企业基本情况及业务情况、财务情况、信用状况、最近一期末累计对外担保的余额、最近一期末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的比例等,同时应披露保证人与企业、债权代理人、债券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担保协议及程序的合法合规性等。
应当披露债券担保合同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范围、保证期间、企业与保证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及违约责任、反担保和共同担保的情况(如有)、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保证人为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披露保证人所拥有的除企业股权外的其他主要资产,以及该部分资产的权利限制、是否存在后续权利限制安排。
——保证人为融资担保机构的,应根据《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四项配套制度及其补充规定,披露该机构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担保放大倍数和对发债企业及其关联方的担保集中度情况。
答:发行前备案阶段应在审核阶段已提交的封卷募集说明书的基础上,按照《办法》重新编制募集说明书。企业和主承销商需提交一致性说明并加盖公章,内容应包含新旧募集说明书的变动情况。
问:发行文件中,对于企业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诉讼事项,如何进行信息披露?
答:企业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企业基本情况”章节中披露重大违法违规和重大诉讼事项,无需单独出具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