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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财务审计公司排名(哈尔滨小学排名)


2014年3月、8月、12月,被害人赵某亮经武某介绍,分别向哈尔滨被告人王某、常某民、郑某借款。后因赵某亮无力还款,遂于2015年5月向被告人徐某借款100万元(实际借款90万元,哈尔滨月息0.1元),用于归还上述钱款。借款后,因赵某亮逾期未还款,徐某伙同王某等使用威胁、恐吓等公司手段,逼迫赵某亮签署与实际借款金额不符的欠条。经审计,徐某、王某等敲诈勒索赵某亮共计215.7万元。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某商场内窃取数额特别巨大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 000元;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被害单位哈尔滨某珠宝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65,396.50元;责令被告人金某退赔被害小学单位哈尔滨某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42,458元。公司


2016年6月,经被告人于某、吴某预谋,利用吴某实际控制的北京海溢汇瀛公司作为交易中心经纪会员参与诈骗活动。2016年7月下旬,吴某筹集资金250小学万元,以于某及被告人李某、田某、马某的个人名义在交易中心认购“气象成就”邮票279 400枚(其中于某持有279 328枚,田某、李某、马某各持有224枚),取得“气象成就”邮票的控制权。北京海溢汇瀛公司与交易中心签订合作协议,吴某、于某、田某、李某、马某提供个人账号支取诈骗过程中赚取的客损额(出金)。吴某作为北京海溢汇瀛公司总经理,于某作为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带领业务团队,根据李某通过互联网购买的大量个人信息,利用电话外呼系统,按照公司事先编写制作的诈骗话术脚本对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先以炒股为名诱使客户加入业务团队掌控的微信群、QQ群、直播间,引导客户关注邮币卡,并有业务员在客户群内冒充客户,诱导客户交易;被告人施某任公司投研部总监,带领分析师被告人孙某等负责给业务员培训,并在客户群、直播间引导客户到交易中心参与邮币卡交易。客户入金后,于某、吴某利用其掌握“气象成就”的数量及持仓优势,通过操盘账户之间的自买自卖人为拉高邮票价格,将邮票价格从每张14.8元抬高至几十元、几百元的价格,并通过业务团队、讲师团队的配合引诱客户高价买入操盘账户抛售的邮票;客户买入后,于某等继续拉高邮票价格,引诱客户继续高点买入;同时,有业务团队、客服人员财务审计对客户进行后期维护,要求继续持仓,防止客户抛售、出金。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于某、吴某等三十名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人为操盘、控制价格的事实,将客户入金与平台按比例提现、返还,骗取被害人钱款,数额特别巨大,均已构成诈骗罪。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地位、认罪态度等情节,依法判处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处被告人田某、李某等十五人有期徒刑三年到八年,并处罚金3万元到6万元;被告人张某、赵某等十三人免予刑事处罚;在案冻结的3 897 374.72元,由公安机关根据被害人损失比例退赔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由公安机关继续追缴。


案例九


太贪心!市民因虚假诉讼被判两年


2015年5月26日,被告人王某在曲某等三人已经归还其本息共计11.7万元的情况下,仍持双方的借款协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起诉曲某等三人,要求给付借款10万元及利息。南岗区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开庭审理此案,同日,判决王某胜诉,判令曲某等三人给付王某10万元借款及利息。


2018年4月11日,被告人王某在孙某已经全部归还其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持双方的借款协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将孙某起诉,南岗区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王某胜诉,判令被告孙某给付原告王某17万元及利息。


2018年10月8日,被告人王某在郑某已经全部归还其借款本息的情况下,仍持双方的借款协议在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将郑某起诉,要求郑某给付借款17万元及利息,哈西法庭开庭审理此案,案件尚在审理中。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王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 000元。


案例十


"老排名赖"因不执行判决被判缓刑


2014年7月,单某从某家具公司处购买多种红木家具,应付货款共计2 383 700元。单某对其中一套班台和一套云龙顶箱柜有异议外,其余均认可收到。此后,单某并未支付货款,某家具公司将单某诉至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年7月,南岗区财务审计人民法院判决单某给付某家具公司货款。单某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判决生效后,单某不履行判决内容。2016年3月,某家具公司向南岗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单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2017年7月至2018年6月,南岗区人民法院先后作出财产报告令及罚款决定书。单某拒不向法院报告资金流动情况,并该拒不缴纳罚款,致使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无法及时兑现。期间,单某个人使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仍有大笔钱款转入,后被用于单某个人消费和支出。


南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单某对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经罚款后仍不履行法律义务,其行为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在法院审理期间,单某当庭认罪认罚,并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得到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南岗区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单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本案被告人具有拒绝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应当认定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排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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