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海外公司注册 >

版权局解读著作权法非恶法(著作权法不保护的对象)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只规定了单位要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条件,那么我们就可以理解为运营自媒体的个人不用取得该许可证,因为“法无禁止即可为”,那就意对象味着,像“刘兴亮”这样的微信公众号、这样的自媒体就不必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了。


我作为一个个人运营的自媒体,是不必担心了。但好事如我,胸怀天下如我,又为那些运营自媒体的单位们担心起来了,我们再来看看规定: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中第九条这样规定:“其他著作权法单位从事网络出版服务,除第八条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解读有确定的、不与其他出版单位相重复的,从事网络出版服务主体的名称及章程;


(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在境内长久居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三)除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外,有适应网络出版服务范围需要的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保护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非恶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


(四)有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所需的内容审校制度;


(五)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如果这个规定严格执行,那么麻烦就来了。因为对于很多运营自媒体的单位来说,大多都是初创公司,即使有的公司具备了一定规模,但都是在一个细分领域耕耘,要保护求其至少要有9名人员具有出版专业的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谈何容易,还要分初级和中级的,这简直就是乱弹琴。


第八条第三项还要求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必须存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这也不符合自媒体的特点。自媒体们大多没有自己的相关服务器和存储设备,用的是微信公众号、头条号、微博等自媒体平台的。从另外一个角度解读,那就意味着不可以运用国外的自媒体平台?


那么,若未取得互联网出版服务许可证的情况下仍运营自媒体,有什么后果呢?


《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第51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网络出版服务,或者擅自上网出版网络游戏(含境外著不保作权人授权的网络游戏),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版权局定职不保权非恶予以取缔,并由所在地省级电信主管部门依据有关部门的通知,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给予责令关闭网站等处罚;已经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删除全部相关网络出版物,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出版活动的主要设备、专用工具,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对象违法经营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当前人人都是媒体的时代背景下,出版行政主管机关顺应网络技术的发展趋势,为网络出版服务构建健康发展环境无可厚非,但不能一刀切,否则将成为阻碍信息网络传播的恶法。


数年前,我参加过一个网络游戏的立法研讨会,主题是“网络游戏中的法律问题:以第二人生为例”,与会的有很版权局多法律专家,有人民大学的、北大的、清华的、中国政法大学,还法有一些研究中心的,以及律师等,当然也有相关官员。据介绍,这些都是国内最顶级的网络游戏的法律专家了,可是,听完研讨会,却让我大跌眼镜。


各位专家的开场白大部分分为这么几种:“我从来没解读有玩过游戏”、“我没玩过著作权法,但是看儿子玩过”、“我没玩过网游,但玩过单机游戏,比如扫雷、连连看等”等等。这么一帮没玩过网游游戏的专家,竟然在讨论网游的立法问题,竟然再给立法机构献言献策,真是莫大的讽刺。


也不知道,到底有多少规定,是这么的出台的。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