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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立项流程(外商独资企业注册流程条件)

我国是农业生产大国和用种大国,农作物种业是国家战略性、条件基础性核心产业,是促进农业长期稳定发展、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根本。


新世纪以来,我国农作物品种选育水平显著提升,推广了超级杂交水稻、紧凑型玉米、优质小麦、转基因抗虫棉、双低油菜等突破性优良品种;良种供应能力显著提高,杂交玉米和杂交水稻全部实现商品化供种,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种子企业实力明显增强,培育了一批“育繁推一体化”种子企业,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全面实行政企分开,市场监管得到加强。


但目前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化的农作物种业科研体制机制尚未建立,科研与生产脱节,育种方法、技术和模式落后,创新能力不强;种子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数量外商独资多、规模小、研发能力弱,育种资源和人才不足,竞争力不强;供种保障政策不健全外商独资企业,良种繁育基础设施薄弱,抗灾能力较低;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法律法规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发展新形势的需要,违法生产经营及不公平竞争现象较为普遍。


从上世纪九十年代开始,外国的种子公司逐渐通过推广优良品种和投资设立合资种子生产经营企业两种途径进入我国的种业市场,简单地说就是品种进入和资本进入,下面分别予以介绍。


一、品种进入流程


第一步,进行引种试验。即从国外引进少量种子或者种苗进行隔离试种。要求试种的种立项子或者种苗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禁止进境物名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植物检疫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所列的种子、种苗。


第二步,进行大田试验。经过试种观察,如果没有发现检疫性病、虫、草害,初步表现适合我国种植并且有种植的价值,则进一步开展大田试验。


第三步,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等主要农作物可申请国家级或省级审定,进入品种审定委员会组织的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此阶段,不得进行广告宣传和种子销售。


第四步,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完成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后,由品种委员会对该品种进行审定,通过后,由委员会颁发证书,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发布公告。


第五步,推广。审定公告后,即可在公告限定的适宜种植区销售种子,进行品种推广。在国内生产商品种子应办理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生产、加工、包装商品种子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非主要农作物的可自行安排组织生产试验、示范、推广。期间可进行广告宣传及种子销售。在国内生产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无需办理生产许可证,但生产、加工、包装非主要农作物商品种子应办理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


二、资本进入流程


1.我国法律对中外合资设立种企的限制


外资种子企业在中国只能开设独资的研发公司,不能独资设立种子销售公司,而合资的销售公司也必须由中方控股。外资企业在中国经营农作物种子,只能与中资企业合资、合作开发生产经营。目前我国法律暂不允许设立外商投资经营销售型农作物种子企业和外商独资农作物种子企业。


2.合资种企的条件限制


合资、合作的中方企业应具备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资格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外方企业应有较高的科研育种、种子生产技术和企业管理水平并有良好信誉的企业。能够引进国(境)外优良种质资源、先进种子技术和设备;注册资本有限制,粮棉油主要农作物外商独资企业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00万美元;其它农作物种子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美元;设立粮棉油作物种子企业,中方投资比例应大于50%。


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农作物种企的程序


3.1合资双方谈判


通过谈判,确立合资双方的投资比例、企业注册资本企业注册、仪器设备、技术人员等一系列问题,使企业满足领取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条流程件。根据农作物杂交种子、转基因农作物种子、农作物常规品种大田用种的生产许可证和经营许可证的不同条件,确立对种子加工设备、检验仪器、仓储设施、种子繁育、加工、检验技术人员的要求。


3.2签订投资意向书

企业注册

在初步确定投资金额、注册资本、合资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等相关事项后,合资双方签订投资意向书。


3.3报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合资双方根据投资意向书编制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由中方投资者按现行外商投资基本建设、技术改造项目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在批准立项前,应征求省级以上农业行政立项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


设立粮棉油种子企业,还应由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先进行初审,再报农业部出具审查意见。未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不予批准立项。


3.4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经审批部门批准立项的,中方投资者持批准文件等有关申报材料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企业外商独资名称预先核准。


3.5订立合同及章程


合资双方根据投资意向书及项目建议书和可条件研报告的批复情况,按照《合同法》及《种子法》的规定订立企业的合同及章程。


3.6报批合同及章程


中方投资者持合同、章程及有关文件按现行审批权限和程序报省级以上审批部门(省外经贸流程厅或计划委员会)审批。通过后由审批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3.7申领种子经营许可证


中方投资者持以下文件向农业部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项目建议书和可研报告的批文;合同、章程及批文;《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董事会成员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3.8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中方投资者持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文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及有关文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手续。


取得《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即可开展农作物种子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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