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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税务社保缴费查询系统(四川税务公众号社保缴费)

珙县小伙伴们


这件事情很重要





致珙县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群众的一封信




珙县参保的父老乡亲们:


大家好!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号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现已进入集中征缴期,截止日期为2021年12月20日。2022年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同时,财政对居民医保人均补助标准增加到580元,即由2021年的每人每年550元新增30元。



依法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是每个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近年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政府主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始终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确保实现“全民参保”、“病有所医”。320元购买一整年365社保天的基本医疗保险,算下来每天还不足1元钱,但它却是给自己和家人一份必要的保障。谁都不希望生病住院,但谁也无法保证自己一年都不生病。参加城乡基本医保后,就有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保障,能极大地减轻患者的医药负担。


居民医保待遇政策有了优化调税务整。一是异地门诊纳入统筹报账,标准为150元/年。扩大了以前门诊下账的区域限制,在外务工的参保居民市外也可按规定报销。二是加强高血压糖尿病等慢病治疗保障。“两病”报销比例为70%,糖尿病每年最高限额每人300元。三是增加了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公众的种类和年度限额。将单行支付和高值药品的种类从37种国家谈判和7个高值药品的报销范围扩大到88个药品和18个高值药品,年度限额从6万元调整为10万元。四是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方式。省内异地就医系统备案已取消,省外就医备案只需拨打电话0831-4319935或登录各大医保官方APP。





医保参保缴费方式方便快捷。一是通过微信扫一扫“中国工商银行”缴费二维码。二是打开微信--我-税务-支付--城市服公众务(定位宜宾)--四川社保缴费缴费--缴查询系统费查询--选择城乡居民医保--输入身份证号码和姓名--缴费(320元)。三是通过关注“四川税务”、“智慧缴费”等多种路径,进入微信公众号进行选择缴费。四是无法实现手机终端缴费的参保居民可到各乡镇社会事务中心(或社区)进行申报缴费。


各位父老乡亲,为了避免出现重保或漏保现象,如在异地参加企业职工医保的,请及时将参保情况反号馈给户籍所在地村组(社区)。


衷心感谢您们对珙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祝大家幸福安康,事事顺心!





珙县城乡居民医保参保联系电话




巡场镇:0831-4013960


珙泉镇:0831-4322373


底洞镇:0831-4210098


上罗镇:0831-4030580


曹营镇:0831查询系统-6182379


洛表镇:0831-4410589


洛亥镇:0831-4030292


王家镇:0831-6180215


孝儿镇:0831-4253475


沐滩镇:0四川831-3956511


玉和乡:0831-4219169


罗渡乡:0831-4359045


观斗乡:0831-3991477


县医保局:0831-4319216




珙县医疗保障局


2021年10月29日






为确保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续保缴费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宜宾市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规定和市情实际,宜宾市从2021年9月10日起进入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集中征缴期。







参保缴费时间


首次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家庭成员信息有变更的,在国家法定工作日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居住证明,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村委会、社区集中办理参保登记,自行选择“缴费方式”任一渠道缴费。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四川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集中缴费办理时间为2021年9月10日至2021年12月20日。


缴费标准


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20元。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已稳定脱贫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80元。


缴费方式


(一)银行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宜宾商业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在我市设立的任意网点银行柜台、手机APP、网银、银行自助终端、智能POS机办理缴费业务。


(二)社区(村)代收。城乡居民可通过乡镇(村)、街道(社区)、社保所(便民服务中心等)等社保代办点办理缴费业务。


(社保三)税务征收。城乡居民可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非接触式缴费缴费方式(电子税务局、“天府e税”手机APP、“四川税务”微信公众号)办理缴费业务;也可直接到全市各办税服务厅办理缴费。







特殊困难人群缴费

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参加居民医保个人不缴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一)城乡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持中华人民共和国Ⅰ、Ⅱ级残疾证);


(二)纳入重点优抚对象的城乡7—10级残疾军人、“三属”人员(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出现役军人和参战参试退役人员等;


(三)城乡特困供养人员;


(四)孤儿。


特殊困难群体由户籍所在地县(区)民政部门、乡村振兴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按职能核定其身份信息。



来 源丨县医保局


审 核丨班建


责 编丨汤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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