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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独资企业 核定征收 大连(个人独资企业如何核定)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金州区税务局对某包装材料厂实施稽独资企业查检查时,发现其在 2016 年度取得的一笔关于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即征即退营业外收入,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究其原因,是财务人员对其单位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存在认知误区,错误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个人总局关于财政性核定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征收的通知》(财税 [ 2008 ] 151 号)中"对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准予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的条款对即征即退收入作为不征税进行了处理。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如何知》(财税 大连[ 20个人00 ] 91 号)第四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如何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另根据《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计税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35 号)第八条个体工商户收入总额包括补贴收入,因此,个人独资企业即征即退增值税属于补贴性质,该单位这笔 300 余万元的营征收业外收入应计入应独资企业纳税所得额缴纳个人所得税。


最核定终,稽查人员通过说理式执法取得了检查对象大连的理解和认同,心悦诚服的补缴了近 117 万元的个人所得税,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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