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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年终奖2月份发的(个税申报年终奖是单独还是汇总)

有些朋友问,2020年考核的年终奖,公司2021年2月才实际发放,那这个年终奖属于职工2020年的收入吗?






实际上2021年2月才发放的年终奖,按照个人所得税的口径,税款所属期是2021年2月,2021年3月进行申报。税款所属期是2021年,所以这笔收入是计入2021年的。




这个税款所属期的规定,实际上是以实际发放时间来判定的。





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对此也有明确的说明。









纳税人之所以出现上述疑问,主要是对以下四个时间点没有深刻理解,其实只要弄懂了这四个时间点的含义,就可以轻松明白个税上的收入属于哪个期间了。





1、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2、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3、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4、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A公司2020年12月应发员工小张当月工资5000,2020年年终奖2万元,2020年12月15日,实际发放了5000的工资,2万元工资在2021年2月春节之前发放。







1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





工资薪金所属时间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的,是指纳税人该项所得的所属期间,可以通俗解释为个人取得该项收入而付出劳动的期间;





员工小张在A公司就业,通过工作,取得工资薪金5000元和取得2020年年终奖2万,实际上费用都属于企业2020年的费用支出,虽然2万元实际2021年实际尚未支付,但是按照权责发生制,这两笔费用的所属时间都是2020年。企业需要及时计提。





12月计提


借:费用 25000元


贷:应付职工薪酬 25000元







2


工资薪金所得时间





工资薪金所得期间即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税所得的时间,即收入发放的月份,即纳税人实际取得收入期间。





小张12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12月份得工资;2月份收到了企业发放的年终奖。12月的工资所得时间就是2020年12月,年终奖所得时间就是2021年2月份。





依据税法规定,2020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以下称“纳税人”)需要汇总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





所以,所得时间就是实际取得。




3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





个税代扣(应税)时间,即企业产生代扣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时间,按个人所得税法及实施细则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





这个规定最简单的理解就是:支付时方产生代扣义务,不支付,不产生代扣义务,遵循现金收付实现制。





12月实际发放,发放工资部分,不考虑社保





借:应付职工薪酬 5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5000-*元





2月支付年终奖


借:应付职工薪酬 20000元


贷: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元


贷:银行存款 20000-*元





所以,所得期间也就是代扣税款期间,也就是税款所属期。







4


个税代缴(申报)时间





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三、十四条规定:


“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


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





根据文件规定,个税代缴(申报)时间为代扣(应税)时间第次月15号前。





1月申报12月5000的个税,3月申报2月实际发放年终奖的个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元


贷:银行存款 *元。





综上所述,实际上你只需要记住,什么时候发放税款所属期就是什么时候,那么收入就属于那个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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