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享受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
科研院所和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
名单核定办法(草案)》
公开征求意见啦!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在2021年7月1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建议发至fgc@stcsm.sh.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规范性文件征求意见”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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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法(草案)》里都有哪些内容?
一起来了解下!
01 起草背景
2016年12月,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等系列文件,要求省级科技主管部门核定所属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各类科研院所名单,函告相关科研院所所在地直属海关,享受支持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2021年4月下旬有关部委印发《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3号)和《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4号),规定省级科技部门应会同财政、税务部门和所在地直属海关核定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和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其中,核定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应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为落实国家文件要求,并总结十三五期间实施经验,结合近年来本市事业单位性质社会研发机构发展形式,研究草拟了《办法(草案)》。
02 起草思路
《办法(草案)》起草的总体思路如下:
一是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国家文件要求省级科技部门核定省级、地市级科研院所名单和事业单位类社会研发机构名单,其中核定社会研发机构(事业单位性质)名单需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考虑到传统科研院所和事业单位类研发机构从性质上有一定相似性,同时也方便开展核定工作,《办法(草案)》规定了两类机构的核定程序。
二是吸收前期经验做法。为了保持政策延续性,《办法(草案)》吸收了“十三五”期间核定享受进口税收政策的市属科研院所的经验做法。
三是适应管理改革需要。进一步体现“放管服”改革要求,减轻科研人员负担,简化有关提交材料要求,提高核定工作效率。
03 主要内容
《办法(草案)》共九条,明确了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管理部门、核定条件和程序、违规责任和有效期等方面内容。
其中,第一至三条阐述了《办法(草案)》的制定依据和目的、适用范围和管理部门。
第四条规定了申请单位需符合的条件。
第五、六条明确了核定方式、提交材料内容及核定程序。
第七条规定了出现变更情形时的处理办法。
第八条规定了申请单位弄虚作假骗取免税资格的后果。
第九条明确了《办法(草案)》的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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