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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区一般纳税人核定征收(淮安区税收返还政策)

《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统一提高到500万,一般纳税人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转登记办理时间是从2018年5月1日到2018年12月31日。关于转登记,大家关心的问题不外乎以下几个:


1


符合什么条件可转登记?



(1)按照工业50万、商业80万的标准登记的一般纳税人,包括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一般纳税人,不包含营改增纳税人;


(2)转登记日前连续12个月(按月申报纳税人)或者连续4个季度(按季申报纳税人)累计应税销售额没有超过500万元。


2


尚未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以及原有的期末留抵税额如何处理?


应当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核算。


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


(1)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2)调整后的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3


转登记后还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转登记纳税人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应当按照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转登记日前已作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的,继续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4


转登记后,原来开具的发票错误怎么处理?


(1)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未开具增值税发票需要补开的,应当按照原适用税率或者征收率补开增值税发票;


(2)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


(3)开具有误需要重新开具的,先按照原蓝字发票记载的内容开具红字发票后,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5


转登记后还能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吗?



(1)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后,如果连续12个月或者4个季度的应税销售额超过500万元,应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2)即便没有超过500万元,会计核算健全的情况下,需要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但是,除以上两种情形外,转登记纳税人再次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再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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