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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企业增值税政策579号(运输业企业所得税政策最新)






同时代开发票也是有严格规定的,首先司机需符合注册为平台用户,取得相关运输经营证件, 办理了税务登记(包括临时税务登记)、未做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核定等四个条件,即可向平台申请代开增值税专业发票。且网络货运平台只能为司机通过本平台承揽的货物运输服务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司机向平台提供的货物运输服务,以及司机发生的其他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等应税行为,平台不得为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司机也可向就近的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但是,同一笔业务不得重复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即网络货运平台本身也需增值税发票进行抵扣!但按照规定,司机在平台完成运输,平台不得为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平台可以按照《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2019年第45号修正)的相关规定,代司机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据以抵扣进项税额。


平台销售货物、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取得的应税收入,应按规定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并计算缴纳增值税。平台为司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对应的收入,不属于平台的应税收入,在平台办理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无须申报。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当缴纳的增值税,由平台按月代司机向平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并将完税凭证转交给司机。


司机由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代为缴纳相关增值税款后 应按照其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按季申报或按月申报),按规定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抵减已由平台代为缴纳的增值税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明确规定: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可以根据实际运输方式选择“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下明细项目给委托方开具发票。因此,自2016年“营改增”开始到2017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实施之前,当时所称的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均是按11%税率向托运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取得个体司机从税务机关代开的3%专票以及一些加油费、维修费发票进行增值税抵扣与所得税列支。因此,这一阶段无车承运平台为下游开具税率为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全具有税法依据。


但是这种模式下出现两个问题。一是无车承运平台进项抵扣不足。其根本原因在于个体司机不愿意承担额外的税款负担而去为平台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二则是无车承运平台虚开加油费、维修费发票的现象增多,严重影响了税收征管秩序。在此背景下,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两项政策予以应对。一是税总函〔2017〕579号,开辟了无车承运人试点企业为个体司机代开3%专票的模式,使得平台成为个体司机向委托方开票的“桥梁”,而并非以自己的名义开票,从而使平台的税负得到极大减轻。二则是国家税务总局2017年第30号公告,明确平台可以抵扣的油费、通行费发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平台自行采购油品并交给实际承运人使用或者平台实际承担了道路、桥、闸通行费;


(2)上述油费、道路、桥、闸通行费应用于平台委托的运输任务;


(3)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符合现行规定。


2019年9月24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税总函〔2017〕579号被税总函[2019]405号作出相应调整,但“平台代开”的总体思路不变。因此,从2017年12月29日税总函〔2017〕579号实施之后至今,国家鼓励“平台代开”业务模式,但是上述文件也没有限定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以及个体司机只能按照“代开”方式开票,而且从根本上,财税〔2016〕36号对无车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规定没有被废止,此期间网络货运/无车承运平台以自己名义开具11%/10%/9%税率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仍然广泛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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