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首页
  2. > 税务筹划 >

固定资产报废处置如何做账(固定资产报废应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与分配(附变价、分配方案文书模板)


破产清算概述


一、破产清算的概念


破产清算是指宣告公司破产以后,由法院指定的管理人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和处理、分配。清算组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士组成。所谓有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主管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专业人员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的启动


(一)破产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


《企业破产法》第2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3、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三、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破产重整之间的程序转换


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


(一)破产清算可以转为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二)重整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在重整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一)债务人的经营状况和财产状况继续恶化,缺乏挽救的可能性;(二)债务人有欺诈、恶意减少债务人财产或者其他显著不利于债权人的行为;(三)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致使管理人无法执行职务。


(三)和解可以转为破产清算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和解协议的,法院经和解债权人的请求,应当裁定终止和解协议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四)破产清算可以转为和解


债务人可以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向人民法院申请和解。


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与分配


一、破产财产的管理


(一)管理人管理债务人财产的范围


管理的财产范围包括法院裁定受理其破产时属于其的全部财产以及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其他财产。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二)管理人管理财产的目标和原则


实现债权人的财产价值最大化,切实维护债权人的权益,是管理人管理财产的目标和任务。债务人的财产由管理人统一管理,接受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指导和监督。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企业破产法》的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情形时,将立即向法院报告。管理人对债务人的财产管理要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财产管理工作依法进行,需要符合《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其他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规定;如确实没有相关规定,需要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征得法院批准。


(三)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分类管理


对于不动产、车辆等需要登记的财产,管理人通过到相关部门进行查阅档案和实地查看的方式进行,还要对实际占有人进行调查,对于是否具有权利负担也要核实;如果追回要进行妥当安置保管,可以获取收益的要尽力获取,车辆一律封存。


对于无需登记的财产,以实地调查为主。如果追回,进行安全处置,防止遗失。


通过向托管的证券营业部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查询其持有的股票、债权、基金等。


对于债务人向其他主体的投资,要向被投资主体进行核实,如果具有价值并有可能,要追回投资或投资收益。如果追回,要安全管理,没有特殊情况,除非得到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一般不予处置。


对于商标、专利、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到相关网站进行查询全面掌握。


(四)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措施及纠纷处理


1、对于所有接收到的财产进行登记造册,专人负责账册的保管、使用。如果发现财产属于债务人所有,及时向其发出交付财产通知书,视情况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2、对于权属不完善的财产,在法律赋予管理人权限的范围内,进行手续的完善或者申请法院确权。


3、对于全部动产进行妥善保管,防止遗失损坏,专人负责。


4、在接收到车辆后,对车辆进行封存,避免损害或给第三方造成损害。


5、对于不动产适当处置之前要征求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保障安全的前提下使之收益最大化。


6、对于股票、债券、基金等,加强账户、证书的安全管理,专人负责,在征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意见的前提下,及时行使权利,使之价值最大化。


7、对于商标、专利等,视情况进行续展、续费。如果认为其价值不大,在放弃续展、续费之前,要征得法院或债权人会议的同意。


8、在管理财产过程中,防止侵害他人,尽量避免纠纷,一旦出现纠纷,尽量妥善解决。


(五)管理人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及时进行合理调整


1、在本方案执行过程中,如果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使得执行困难或成本过高,在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进行适当调整。


2、对于已经生效的财产管理方案,如果需要重大调整,管理人要提出调整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执行,债权人会议未通过的,由管理人提请法院裁定。


二、破产财产的变价


(一)破产财产变价的一般步骤


一般先由管理人提请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人民法院经审查后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或丧失清偿能力,不具有重整、和解的条件的,法院将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此时才正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管理人制作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表决。管理人执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


(二)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管理人应当按照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者人民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的破产财产变价方案,适时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变价出售破产财产应当通过拍卖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破产企业可以全部或者部分变价出售。企业变价出售时,可以将其中的无形资产和其他财产单独变价出售。按照国家规定不能拍卖或者限制转让的财产,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方式处理。


对于不适宜拍卖的破产财产,管理人拟定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时可以提出管理人自行组织变卖、招标转让、协议转让、委托出售或者在破产分配时直接进行实物分配等变价方式。


对于债务人的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包括保管成本较高的情形),管理人可在法院宣告破产前经人民法院同意后及时变价处置,保管好处置的价款用于支付破产费用、共益债务和后续的破产分配,以便更好的维护债权人的利益。


(三)网络拍卖


以往通过阿里拍卖破产强清平台处置债务人财产的,均是由通过法院账号添加管理人子账户的方式,由法院审核发布债务人财产拍卖信息,相关拍卖成交款项均先汇入人民法院专户。买受人付清拍卖款后,管理人需提请人民法院将款项划扣至管理人账户。


三、破产财产的分配


(一)分配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法理论上,通常认为,别除权是指债权人因其债权设有物权担保或享有法定特别优先权,而在破产程序中就债务人特定财产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利。别除权是一种优先受偿权。别除权的优先受偿,不同于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从债务人无担保财产中的优先随时清偿,更不同于普通破产债权因性质不同而根据社会政策在清偿顺序上排列的先后。别除权的优先受偿权是针对特定担保财产行使的,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限制,可优于其他债权人单独、及时受偿之权,即可继续个别执行。


(二)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


2、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额;


3、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数额;


4、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及数额;


5、实施破产财产分配的方法。


管理人拟定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应当提交债权人会议审议。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的,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即为通过。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由管理人将该方案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债权人会议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认可。债权人会议没有通过的,管理人应当修改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后再提交债权人会议二次表决。二次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可以提请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文书模版】


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一、变价原则


阐述本方案确定的财产变价原则。


二、破产财产状况


分别列明经审计、评估的破产人货币(有价证券)资金、应收账款和预付账款、对外债权、对外投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各类破产财产的状况。


三、破产财产变价方案


分别列明各类破产财产的处置措施:


(一)对外债权、对外投资的处置


1、经调查后发现确无追回可能或追收成本大于债权本身的,报请债权人委员会审议,予以核销处理。


2、破产人的债务人已破产的,依法申报债权。


3、其他对外债权、投资的处置方案。


(二)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处置


一般采取拍卖方式进行变价。需要采取拍卖方式之外的变价措施的,列明相应的变价措施。


(三)其他破产财产的处置


四、变价预备措施


对拟公开拍卖财产遭遇流拍时的预备处置措施。


五、设定担保权的特定财产的变价处置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一、 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情况


简述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债权人人数、各类债权总额等基本情况。另行制作《参与分配债权人表》,详细列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债权性质与债权额等情况。


二、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总额


分别列明货币财产和非货币财产的变价额。直接分配非货币财产的,列明非货币财产的估价额。


三、破产财产分配的顺序、比例和数额


(一)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情况


列明各项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数额,包括已发生的费用和未发生但需预留的费用。人民法院最终确定的管理人报酬及收取情况须特别列明。


(二)破产债权的分配


列明剩余的可供分配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数额,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分别列明每一顺序债权的应清偿额、分配额、清偿比例等。


四、破产财产分配实施办法


(一)分配方式


一般以货币方式进行分配,由管理人根据各债权人提供的银行账号,实施转账支付,或者由债权人领取。


(二)分配步骤


列明分配次数和时间,拟实施数次分配的,应当说明实施数次分配的理由。


(三)分配提存


列明破产财产分配额提存的情况,以及提存分配额的处置方案。


五、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一)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情况


(二)可供清偿的特定财产总额


列明特定财产的变价总额。


(三)特定财产清偿方案


特定财产的清偿方案。特定财产不足分配所有担保债权的,还应列明未受偿的担保债权数额。


执行分配方案:


(1)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


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


(2)提存与公告


管理人应当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中就破产财产分配的提存情形作出说明。


破产财产分配时,对于诉讼或者仲裁未决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满二年仍不能受领分配的,由人民法院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附生效条件或者解除条件的债权,管理人应当将其分配额提存。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未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在最后分配公告日,债权生效条件成就或者解除条件未成就的,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交付给债权人。


债权人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管理人应当提存。债权人自最后分配公告之日起满二个月仍不领取的,视为债权人放弃受领分配的权利,管理人应当将提存的分配额分配给其他债权人。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123456@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