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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所核定征收税(律所核定征收税率上海)

在不少人眼中,律师是一份光鲜亮丽的职业。截止2017年,全国执业律师人数已超过三十多万人 全行业业务收入2000多亿。全国创收过亿元的律所已有几十家,北上广的律所合伙人年创收过千万的也不在少数。早在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就将律师行业列入了高收入行业之列。


在我国律师行业中,主流的分类为四种:合伙人律师,提成律师,授薪律师,兼职律师。不同类别的律师收入都不太一样,但他们的收入都具备一个特征:不确定性。



2010年之前,我国律师行业主要实行核定征收。不管收入多少,按照核定率进行交税,仅有一小部分属于查账征收的范畴。这对于收入不确定的律师们,确实减负不少。


2010年以后,随着国家对高收入人群加大征税力度,并严格把控税务机关核定征收权限,国家税务总局“一刀切”地全面取消了律师行业的核定征收,并要求各地对律所统一实施查账征收。


这种税款征收方式的变更给律师行业带来了很大的冲击和影响。绝大多数律所的个税成本显著增加;税收遵从和内部管理难度显著加大;律所潜在涉税风险巨大……“一刀切”地全面取消核定征收的政策成为了阻碍我国律师行业发展的不利因素。


实际上,我国大部分律所规模都较小,财会管理不够健全,客观上没有办法实现查账征收。所以,“一刀切”地取消律师行业的核定征收,有些地方的律所在当地司法行政机关及行业协会的帮助下与税务机关达成一致,私下默许部分律所实施核定征收,这也进一步增加了涉税风险。


针对我国律师行业,全面取消核定征收这一做法是否正确呢?并不尽然。


当前,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已经成为律师们普遍关切的一个重要问题,亟需解决。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既有税收政策方面的原因,也有税收征管方面的原因。想要解决好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必须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 符合中央“积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坚持依法治税。
  • 符合全面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要求,完善税收政策。
  • 符合国家“减税降费”的要求。
  • 有利于提升行业税收征管的效率。
  • 有利于律师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发挥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重要作用。

我国税法规定的税款征收方式主要分两种,分别是查账征收与核定征收,前者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具有一定规模、内部财会管理规范的纳税人,后者主要适用于生产经营欠具规模和规律、内部财会管理落后、查账征收在客观上无法公平反应税负能力的纳税人。


对于纳税人应当适用核定征收还是查账征收,税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税务机关应当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相关规定来予以判断,“一刀切”的做法有违上位法的规定。因此,按照税法的要求,对律师事务所既不能一刀切地进行核定征收,也不能一刀切地查账征收。特别是目前,我国大多数律所规模较小、人员较少,账簿设置欠规范,理应适用《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其核定征收。


当前律师行业的税收制度仍然存在诸多不合理的问题,这严重阻碍了律师行业的发展。律师行业的个人所得税规范、改革和完善,需要整个律师行业在法治的轨道内集体努力和争取。


那目前律师行业的税收问题该如何解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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