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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节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版)

上一期我们为大家介绍了人寿保单在财富传承方面的功能与优势,以及保险与遗产税的相关问题。今天我们再来谈一谈有关保险金信托,以及在如隔代传承等复杂家庭亲属关系传承方面利用保险工具的优势。


01.保险信托金


1.1什么是保险金信托


简单地说,投保人一方面和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同时将信托公司指定为受益人;而另一方面投保人再和信托公司签订一份信托合同,将自己的继承人指定为信托受益人,同时约定将保险金作为信托资产按一定条件、分期给到指定的信托受益人。所以说保险金信托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保险和家族信托的双重优势,能够充分满足客户生前及身后对家族财富的管理和安排,尤其对高净值人士和家庭的资产传承规划具有重大的意义。


其实保险金信托的制度最早源于美国,最初是为了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抚养问题,而我国的富裕阶层现在同样有这方面的迫切需求。当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金固然可以为受益人日后的生活提供保障,但如果受益人尚不具备完整的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受益人本身沾染了赌博等不良恶习,那么保险金难免面临被挪用、转移,甚至被挥霍一空的风险。保险金信托预防这些问题上恰好有其独特的优势,能更好地满足投保人的多元面需求。


但由于保险金信托通常需要投保人、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签署三方协议才能实现,因此相比于传统的保单架构而言,保险金信托的架构更复杂,同时因为保险金信托尚且属于一种新生事物,所以了解它的人并不多,这里我们来谈一谈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上能发挥多大的作用。



3.2保险金信托在财富传承中的优势


3.2.1预防子女婚变带来的财务风险


近些年以来我们看到了太多因子女婚变而为家庭带来财产损失的案例,尤其在离婚率不断攀升的今天,为了避免因子女婚姻变故带来的财产损失,父母可以考虑利用保险金信托尽可能隔离子女婚变带来的财富风险。


简单来说,父母可以作为投保人设立保险金信托,指定自己的子女为信托受益人,受益条件可以明确约定子女获得的信托收益为个人财产。设立信托无需与子女的配偶订立婚前财产协议,也无需配偶知情,信托设立后该资金既不属于子女的夫妻共同财产,也不属于子女的婚前或婚后的个人财产,除了能够起到隔离子女婚前财产的作用,同时还具有很高的保密性,可以避免伤害夫妻感情。


在婚姻和谐时,信托收益可以保证子女及其配偶日常的需要,万一发生婚变,信托财产是独立财产,也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2.2实现家庭财富管理规划和增值


家族信托往往门槛比较高,通常需要较多的资金才能设立。而购买人寿保单门槛低,但在保险金赔付后却缺乏有效的财富管理能力,资金无法进行进一步的管理,若受益人不具备资金管理知识和能力,则将面临资产缩水,甚至被挥霍一空的可能。


保险金信托可以利用保险期缴的缴费方式,以及保险的杠杆作功能降低信托门槛。保单理赔后,保险金按合同约定会进入信托程序,通过信托机构的资产管理实现财产的增值。而信托公司会按照合同约定分期将约定数目的资金给与受益人,同时投保人还可以设立一个监督者,对信托财产的运用和分配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


3.2.3约束和激励子女


在自己百年之后子女因继承巨额遗产而懈怠,贪图享乐以至于资产被挥霍一空,最终子女之后的生活也无法得到保障,这是很多高净值人士都有的担忧。因此很多人最终都选择拿出一部分资金,利用保险金信托的特点来规避这种风险。


正如上文所述,信托收益并非一次性全部给予受益人,而是按照约定的条件和期限发放。那么投保人就可以在信托文件中约定每个月给子女一定的生活费,同时可以设立一些条件,如当子女考上大学、硕士、博士等前提下可以额外获得一笔奖学金,或是在子女被发现有参与赌博等违法行为时停止发放信托收益,甚至终止受益人身份。


通过这种方式可以为子女的日常生活提供保障,同时又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激励子女在生活学习等方面积极向上,避免沾染恶习或挥霍浪费。


3.2.4保护未成年子女的财产


一些高净值人群担心自己如果日后不幸因意外离世,若有尚未成年的继承人,则这其所拥有的部分遗产将由其监护人暂时代管,此时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安全存在难以得到保障的风险。


此时可以通过设立保险金信托,若日后不幸身故,将有一笔身故保险金放入信托,且所有受益人的份额互不干涉。在信托合同中可以约定,归属未成年受益人的部分由信托公司打理,在其成年之前仅向监护人分配固定生活费用,待受益人成年后再分期将这笔资产直接给与受益人,以此保障未成年继承人的财产安全。


通过上文可以看出,保险金信托除了可以精确的进行财富传承,更体现出财富管理方面的优势,可以让保险金持续保值、增值,同时增强投保人对资产的持续控制能力,约束受益人的言行。



02.保单与复杂家庭关系的继承


保单在财富传承上有其独特的优势,而在实践中时常也会有一些相对复杂的家庭传承关系,那么在这些情境之下是否能够利用保单传承遗产,又应该如何去操作,下面我们来谈一谈这些问题。


2.1非婚生子女传承


在遗产纠纷案件中偶尔会出现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情形,有时被继承人出于对非婚生子女的内疚,希望可以在自己百年之后给与非婚生子女一些经济补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且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也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和教育费。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到非婚生子女的案件往往会引发遗产纠纷,最终可能无法按照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愿对其遗产进行分割。


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的发生,被继承人可以选择自己做投保人,子女做被保险人为子女购买一份保单。这里可能有人会有疑问,究竟是否能够这样操作,这里我们来谈一下这个问题。


首先,从法律角度讲,无论是非婚生子女还是养子女都属于“子女”的范畴,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力,所以说在理论上父母为非婚生子女投保是完全没有问题的,因为二人之间存在法律承认的利益关系,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可保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一条)


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保险公司为了规避可能的风险,通常会在投保时要求出具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身份关系证明。如果被保险人是投保人的非婚生子女,那么投保人就需要提供被保险人的出生证明,或者DNA亲子关系证明等能够证明亲子关系的文件,但整理来说手续还是比较简单的。


2.2隔代传承


在当今的传承案例中,隔代传承也是一种很常见的现象。祖辈希望在自己百年之后能够将自己的遗产直接传承给孙辈,最常见的传承方式是自己在世时定立遗嘱,但遗嘱在日后可能会面临纠纷或失效的风险,那么我们也可以选择通过保单的形式来进行传承。利用保单进行传承,相对于遗嘱有以下优势:


(1)流程快捷、高效。领取保险金时无需经过其他继承人的一致认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和家庭矛盾,私密性高;


(2)受益人随时可变更,也可以将受益人设置为多人,并随时调整收益比例,避免因多份遗嘱产生的纠纷;


(3)防范遗嘱失效风险。遗嘱传承需要继承人在知晓遗嘱内容后两个月内明确向其他所有法定继承人表示自己接受继承,若未在两个月内向其他全部继承人明确表示,则存在失效风险,被视为放弃继承。而保单则不受此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五条)


因此,采用人寿保单的方式来实现现金资产的隔代传承能够很大的程度上保护被继承人的传承意愿,在保险合同中明确指定身故受益人,可以确保现金能够精准的传承。


2.3非直系亲属传承


今天在很多投保案例中时常会遇到有非直系亲属传承需求的客户,希望使用保险完成叔侄之间、舅甥之间,甚至兄妹之间的财富传承。那么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否能够顺利完成呢?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之规定,只要被保险人指定受益人,或者投保人经过被保险人同意后指定受益人的,受益人可以指定为任何人。因此,在法律上对这种行为并没有明确限制。


但在实际操作中是否会如此顺利呢?答案是不一定。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在实际的执行上会比规范严格一些,这主要是为了避免受益人的道德风险,比如前几年发生的为了骗取保险金故意杀害自己妻子的事件。为了尽量避免受益人为取得保险金故意杀害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险公司通常只认可受益人指定为父母、子女、配偶、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情况。若指定受益人为上述亲属关系之外的人,保险公司一般会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书面说明,并且需要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说明上签字确认,待审核通过后才能出具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假如A想以自己的侄子作为受益人购买一份保单,那么就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一份自己和侄子签名的书面说明,待保险公司审核通过后才可以投保。


2.4保单传承与债务问题


保单传承与债务的问题主要是涉及一部分子女在获得父母的身故保险金后,若是父母尚有未偿清的债务的情况下,这笔保险金是否需要用于偿清债务?这个问题主要还是需要看子女究竟是以遗产继承人的身份获取的保险金,还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获得的保险金。


具体如何区分究竟是以受益人的身份还是继承人的身份获得的保险金我们在前面的文章中已经提到过,这里就不做赘述了。简单来说,以受益人身份获得的保险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这笔保险金属于受益人的个人财产,因此没有义务用来清偿父母的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金能否作为被保险人遗产的批复(节选)


但如果子女是以继承人的身份继承该笔保险金,也就是说该笔保险金属于父母的遗产,根据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遗产要先用于偿还债务,那么这笔保险金就需要优先用于偿还父母的债务,剩余部分才可以继承。


03.小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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