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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


违反公序良俗给情人的赠款


配偶能否追回?


张先生与李女士系依法登记的合法夫妻,结婚已近15年,育有一女,李女士自女儿出生后即放弃工作,全职在家。


近期,张先生发现其妻李女士多年来给同一人(刘某)频繁汇款,自2019年起至2021年期间分25次转账共达50余万元,为此张先生追问并查询李女士,李女士交代了其与刘某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转账的款项均是其自愿赠与给刘某。


张先生来中心咨询是否可以追回上述款项?


律师解答:


要处理本案纠纷,第一点首先需要明确李女士赠与刘某的款项是否属于其与张先生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点如果该赠与款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该赠与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


一、在这个案件中,张先生与李女士的财产显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般情况下,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除夫妻双方约定实行分别财产制外,夫妻双方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所有权。夫妻任意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应当取得一致意见,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共同财产。


二、李女士赠与刘某钱款的赠与行为无效。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的行为,处分的应当是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且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但李女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了保持婚外恋情,在未经张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将与张先生的共同钱款赠与刘某,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社会道德以及公序良俗,且刘某与李女士系婚外恋情关系,接受李女士钱款的行为并非善意,因此该赠与行为应当无效。刘某应当返还所有的赠与款项。


最后,婚外恋情不可取,公序良俗要遵守,且行且珍惜!


律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综合:萧山宁围、宁围司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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