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年第10号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个人所得税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流程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大连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网上申报。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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