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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城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151号


佛山市高明***房地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943N):


一、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名下3宗土地(土地证号分别为明府国用(2007)字第3021号、明府国用(2007)第3022号、明府国用(2007)字第3023号),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你公司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对名下自持77处不动产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造成了少缴税款的违法事实。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广东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项、第四条、第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第二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 ,《转发省政府关于同意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批复的通知》(佛府办〔2008〕110号)、《佛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佛山市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方案的通知》(佛府办〔2008〕4号)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1年至2020年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5984691.75元。


(二)房产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广东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点的规定,追缴你公司2011年至2020年度房产税2643888.37元。


(三)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少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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