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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发票和不动产登记簿(办理不动产证契税票据要原件)

本期提示


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国家制定并颁布了《不动产登记条例》。所谓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本期从加强税收征管、方便纳税人缴税的角度,结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说说不动产登记前后涉税的相关事宜,供广大纳税人参考。



相关事项


“先税后证”——税在前,登记在后。就城乡居民购买或交易房屋税收而言,涉及到契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虽然各税种的纳税人、计税依据等税制要素不尽相同,但是税收征管所依据的基础信息大致相同。因此,多年来,按照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总体目标和要求,税务部门探索了以契税管理先缴纳税款,后办理产权证书(简称“先税后证”)为抓手,以信息共享、数据比对为依托,以优化服务、方便纳税人为宗旨,通过部门配合、环节控制,实现房地产业诸税种间的有机衔接,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销售不动产——地税“双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明确,为平稳推进营改增,方便纳税人办税,自2016年5月1日起,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这样,对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有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工作,极大地方便了纳税人。这样,在地税窗口,广大城乡居民区可以一次办结各项房地产转让涉税事宜,省去纳税人“两头跑”,方便快捷。在纳税人解缴了各项税收之后,凭相关的完税凭证分别到国土局、房管局窗口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手续,并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领取证书——缴印花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动产权证书要按照“权利、许可证照”缴纳印花税,每件5元。


注意事项


持有“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可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44号)规定,对于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在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时,纳税人须提交经税务机关审核并签字盖章的《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税务机关(或其他征收机关)应在纳税人的契税和印花税完税凭证上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在《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中签字并将该表格留存。税务机关应积极与房管部门沟通协调,争取房管部门对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对未持有加盖“个人无偿赠与”印章契税完税凭证的个人,不予办理赠与产权转移登记手续。


下篇提示


——婚姻登记信息共享共建,简政减负、降税降费。欢迎继续阅读。


附件:税政清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36号 发文日期:2016-03-23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2、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财税〔2016〕79号 发文日期:2016-07-12 有效性:全文有效


相关内容: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略)


发文字号:国税发〔2006〕144号 发文日期:2006-09-14 有效性:条款失效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经2010年12月7日第17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本文件现行有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本文件自2011年1月4日起第二条(二)中“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免征营业税手续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0号)规定,本文件第一条中“属于其他情况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应当提交房产所有人‘赠与公证书’和受赠人‘接受赠与公证书’,或持双方共同办理的‘赠与合同公证书’” 自2015年7月1日起同时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个人无偿赠与或受赠不动产免征营业税、个人所得税所需证明资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5号)第一条第一款“关于加强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税收管理问题”的规定自2015年11月10起同时废止。


相关内容:略。


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略)


发文字号:国务院令1988年第11号 发文日期:1988-08-06 有效性:条款修改


第二条 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4.权利、许可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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