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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税率调整对于已签订合同的影响(因增值税税率调整引发的合同纠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增值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5号)规定,从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疫情应对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之,暂停适用3%预缴率的增值税预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7号公告)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






也就是说,1%的降价将在4月之后暂时撤回,1%的发票从4月1日开始在正常情况之下不能开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纳税义务发生在2022年3月31日后,并已按3%或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销售折让、暂停、退货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当按照相应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发票有误,需要补发,则按照相应的收款率开具红字发票,然后补发正确的蓝字发票。如果无发票的增值税收入已按1%的税率申报,则可按1%的税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因此,无论您在签订合同时,是否可以开具1%的增值税发票,取决于企业履行增值税义务的时间。如果合同在4月以前签订,增值税义务时间在4月1日后,您不能再开具1%的发票


1%必须在4月1日以前开具。具体来说,它可以分为您在4月1日以前的纳税义务。如果您已经开具发票,您需要在销售补贴、暂停或退货的情况之下进行红色抵销,或者如果发票之中存在错误


换句话说,您在4月1日以前承担了纳税义务,申报了未申报的收入,需要在末期补开发票


在实践中,建议尽量避免在4月1日后开具1%的发票,因为处理这些特殊情况并不容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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