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情况下,企业在别国缴纳的所得税不能回国申报抵免。特殊情况主要有以下六种:
- 企业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款中,已经免去了我国企业所得税。
- 企业之前少缴、迟缴了境外所得税,这次缴纳的是追加的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 企业缴纳的境外所得税税款,按照境外所得税法律及相关规定,属于错缴或错征。
- 境外征收的不符合我国税收规定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在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已经按照有关规定扣除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 企业的境外所得税纳税人(或者其他利害相关者)缴纳境外所得税后,得到了境外征税主体返还或补偿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企业在境外缴纳了和我国税种名称不同的税款后,在确定该税款是否属于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时,应查看符不符合以下条件:
- 可抵免的境外所得税,只有是企业应当缴纳并且有实际缴纳证明的税款,才可以抵免。
- 企业已经按照我国境外税收相关法律和规定,计算且缴纳了境外所得的税额。
- 遇到无法判定的情况,例如企业缴纳的税款不属于税收协定适用所得税的项目,或者境外征收国属于我国的非协定国等,企业应将实际情况层报国家税务总局,等待裁定。
- 企业即使缴纳了和我国税种名称不同的境外税款,也不用太担心。因为在判断企业缴纳的税款是否属于具有企业所得税性质的税额时,判断依据是我国相关法律以及双边税收协定,而非税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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