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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厦门开会务费发票(厦门发票去哪里开的)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厦门市思明区总工会


关于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的通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办、局,区工业园区管委会: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助力企业纾困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2022年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纪要要求,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进一步助力我区旅行社纾困发展,具体通知如下:




一、拓展旅行社业务


根据《文化和旅游部关于加强政策扶持进一步支持旅行社发展的通知》(文旅市场发〔2021〕60号)及《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厦府规〔2021〕5号)精神,“鼓励各级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的党建活动和公务活动,委托旅行社代理安排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事项”,支持区直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我区规上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工会活动、春秋游、康养游、研学等业务活动。报销费用的标准和范围严格按照财政规定执行,工会经费使用严格按照《福建省总工会关于印发<福建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工〔2018〕158号)以及《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福建省职工疗休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闽工〔2018〕116号)文件要求执行。




二、强化旅游市场活力


在以国内大循环为主体、国内国际双循环的背景下,持续开展营销推介活动,聚焦省内市场,加强省内地市联动,扩大营销宣传力度,策划开展春节期间文旅消费节、创意精品线路评选推介等活动,刺激文旅市场消费,扩大内循环,带动我区旅游企业可持续发展。




三、有关说明


各街道、各部门按要求执行,区属各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本通知由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有效期两年。




厦门市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厦门市思明区财政局


厦门市思明区总工会


2022年3月1日




思明区机关企事业单位委托旅行社


代理承办活动操作细则


(试行)




根据《思明区文化和旅游局 思明区财政局 思明区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助力旅行社纾困发展的通知》(厦思文旅〔2022〕8号)要求,为支持旅行社应对疫情带来的影响,加快推动旅游产业复苏发展,推进政府后勤服务社会化和降低行政成本,现就规范我区机关企事业单位推行服务外包、委托旅行社代理承办相关活动,制定操作细则如下:


一、适用对象


(一)委托方


委托方为区直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


(二)受托方


受托方应是依法在本市注册并在思明区纳统的,并可以向活动委托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规上旅行社。




二、适用范围


区直机关、区属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委托我区规上旅行社代理公务活动、工会活动、春秋游、康养游、研学等业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餐饮、会务等)。




三、操作流程


(一)确认受托方


活动委托方按财政及各单位内控制度等相关规定程序择优确定受委托的旅行社。


(二)签订合同


活动委托方和受委托旅行社应就所委托的服务事项签订合同。合同可参照以下内容:活动的起止时间、行程路线(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餐饮)等具体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服务费用(含陪同人员费用)以及违约责任等。


相关要求:


1.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和旅游部及省、市、区文化和旅游局制定的相关合同示范文本。


2.活动委托方和受委托旅行社双方应当全面履行所签订的合同约定内容。


3.活动委托方向受委托旅行社提出的服务范围和要求,应与活动紧密相关,不得提出与活动无关的要求。


4.受委托旅行社不得提供与活动无关的服务,不得安排违法活动和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性活动。


5.旅行社收取的服务费,应与活动委托方协商确认后在合同中约定。


(三)活动执行


受委托旅行社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保障活动服务质量。


相关要求:


1.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约定的活动要求,与活动委托方落实各项安排。


2.受委托旅行社应根据服务内容据实取得活动所需项目(包括但不限于交通、住宿、餐食)的原始发票,并按有关财务规定年限保存备查。


3.受委托旅行社应为活动建立专门业务档案,应将委托合同、业务往来确认件以及意见反馈表等资料归档保存,保存期限参照文旅部关于卷宗管理的相关要求执行。


4.受委托旅行社需转托外地旅游辅助商为活动提供服务的,必须选择服务质量和信誉良好的旅游辅助商,与该旅游辅助商签订相应服务合同,并及时告知委托方。


5.受委托旅行社应对转托外地旅行社的服务质量负责。


(四)活动报销


受委托旅行社出具的合法有效发票可以作为活动的报销凭证。活动委托方以旅行社开票,品项为“综合服务费”,备注栏标注活动说明和双方确认后加盖旅行社公章的费用明细清单入账。


相关要求:


1.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委托旅行社购买机票时应执行公务机票有关规定。


2.委托旅行社代理承办活动的资金支付,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应当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


3.委托活动经费有文件标准的,应在相关规定的标准范围内(不含旅行社服务费)办理报销手续,并严格落实财务管理有关规定。


(五)活动反馈


受委托旅行社应为每个参加活动的单位提供意见反馈表,认真听取活动委托方和人员的合理建议和意见。对活动委托方和人员的投诉,应认真受理、详细记录、并及时协调解决。


(六)动态评估


区文旅局委托行业协会对受委托旅行社实行动态评估管理,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或不予列入参与委托代理承办公务活动的旅行社名单。


(七)活动监管


活动的委托方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旅行社应积极配合、协助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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