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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46号(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84号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于2021年4月12日经海关总署修订并公布,并已于2022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重点一


1.《管理办法》更加突出了出口食品企业的主体责任。


为了实现食品安全事件快速响应,使食品安全得到保障,新《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明确规定企业应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在现行规定的基础上,要求企业建立供应商评估制度、出口食品追溯制度和不合格食品处置制度。此外,体系运行相关记录的保存期限由不少于2年,调整为不得少于保质期期满后6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对海关的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复验,但以下几种情形海关将不受理。《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不受理复验:(一)检验结果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二)复验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三)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验目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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