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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服务合同有哪些内容包括(工程合同与服务合同的区别)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的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可见,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中介费用是有法律依据的。那么作为从业者最关心的就是能否如约获得服务报酬。


建设工程项目按是否招投标分为: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和非必须招投标的项目。


针对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


1、若中介人在履行中介合同过程中,存在影响招投标程序公平、公正、公开进行的行为,则有可能影响中介合同效力。具体表现如下:


(1)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工程属于必须进行招投标程序才可确定承包方的工程,却未依法履行招投标程序,就协助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


(2)中介人因某些原因掌握招标工程的相关信息,如标底、潜在投标人数量、报价等,并将该信息透露给委托人的。


(3)中介人协助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约定中标人、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以及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协同投标等情形。


2、若签订的中介合同中,有“保证中标”等字样。


3、帮助建设单位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弄虚作假,规避招标的。


针对不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虽然不涉及招投标的一些问题,但若中介人以转包或违法分包等手段,或明知委托人不具备承接工程所需资质,通过伪造、挂靠等方式帮助委托人承建工程的,中介合同无效。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往往按照签订工程合同总金额的百分比作为居间服务标准。当双方因中介费用发生争议时,人民法院往往会考量委托人在承接工程中可获得的利润,结合行业利润率,判断当事人双方约定的中介费是否过高,若中介费在案涉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标的的收益中所占的比例过高,人民法院将予以酌减。


此外,我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还特别规定,委托人“跳单”的,应如约支付中介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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