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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农产品进项税额抵扣扩大(一般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2012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开展以来,我市试点范围不断扩大。2020年12月,重庆市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2020年第9号),对我市试点政策进一步调整。


一什么是农产品核定扣除?


简单来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的纳税人购进农产品,不再凭发票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是根据其适用的核定扣除方法,计算出当期可抵扣的农产品进项税额。


二2月1日起,试点政策有哪些变化?


本次试点政策调整的内容主要是农产品核定扣除范围以及农产品核定扣除方法:



三农产品核定扣除怎样计算?


(一)投入产出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扣除率);


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农产品单耗数量。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乳品加工企业2020年销售10000吨巴氏杀菌乳,实现不含税收入4800万元,原乳单耗数量为1.055,原乳平均购买单价为4200元/吨,以投入产出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原乳加工成巴氏杀菌乳,适用税率为9%。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农产品耗用数量×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扣除率÷(1 扣除率)=10000×1.055×0.42×9%÷(1 9%)=365.86(万元)




(二)成本法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


农产品耗用率=上年投入生产的农产品外购金额/上年生产成本


注意:公式中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


举个例子:某公司从事木质家具制造,2020年12月其主营业务成本为6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70%,原材料平均购买单价为4000元/吨,以成本法计算其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当期允许抵扣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农产品耗用率×扣除率/(1+扣除率)=6000万×70%×13%/(1+13%)=483.19(万元)



农产品核定扣除有什么优点?


先看一个例子:某企业2020年购进900万元农产品(购进时未取得发票),领用6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增值税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1000万元,农产品耗用率为60%。2021年该企业未购进农产品,取得2020年购进货物对应的农产品销售发票,领用农产品300万元用于生产销售税率为13%的货物,主营业务成本为500万元。


实行购进抵扣的情况下,2020年未取得抵扣凭证,可抵扣进项税额0元;2021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00×9% 900×1%=90(万元);共计抵扣90万元。


实行成本法核定扣除的情况下,2020年可抵扣进项1000×60%×13%/(1 13%)=69.03(万元);2021年允许抵扣500×60%×13%/(1 13%)=34.51(万元);共计抵扣103.54万元。


由此可见,由于农产品核定扣除的扣除率为销售货物的适用税率,不会出现高征低扣情况,能有效减轻税负。除此之外,纳税人进项抵扣进度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一致,能有效避免“先缴税后留抵”,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


源自大渡口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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