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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时对小型企业和微利企业的扣除标准(投标小微企业价格扣除只投标单位还是产品)





二、加计扣除方式案例


【例1】财税〔2015〕11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文件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2016年度及以后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规定。


特别提醒:国税发〔2008〕116号和财税〔2013〕70号文件自2016年1月1日起废止。


【例2】企业2016年度收入为200万元,纳税调整可扣除成本费用为120万元,其中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为40万元,当年应纳税所得额为80万元:


情形A:不加计


应纳税额=(200-120)×25%=20万元


情形B:可以加计


应纳税额=(200-120-40×50%)×25%=15万元


节省税额:加计扣除额×税率=20×25%=5万元


【例3】A企业2016年进行甲研发项目的研发工作,在此期间,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20万元,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本企业在职人员费用30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折旧费、租赁费、运行维护费15万元,用于研发活动的有关无形资产摊销费10万元,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有关费用,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5万元,研发成果论证、评审、验收、鉴定费用5万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5万元,设计、制定、资料和翻译费用5万元。企业共投入95万元。最终符合资本化条件的有45万元,其余50万元费用化处理。


在整体投入中,其中40万元资金来源于财政拨款(符合不征税收入条件并已做不征税收入处理),40万元中有10万元符合资本化条件,30万元进行了费用化处理。


以往年度研发形成无形资产50万元,当年加计摊销额为5万元。研发形成的无形资产均按直线法10年摊销。


本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计算过程:


1.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为95万元


2.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年度研发费用合计-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的财政性资金用于研发部分=95-40=55万元


3.费用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计入本年损益的金额×50%=(50-30)×50%=10万元


4.资本化处理的加计扣除额=本年形成无形资产加计摊销额 以前年度形成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45-10)×50%/10 5=6.75万元


5.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合计=计入本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额 无形资产本年加计摊销额=10 6.75=16.75万元。


三、适用企业范围


财税〔2015〕119号第五条第1项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例1】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不适用实行核定征收的居民企业,不适用非居民企业。


【例2】《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财税〔2015〕119号等相关文件的规定并没有限定只是高新技术企业才可以享受,只限定了“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即不论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非高新技术企业,只要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均可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例3】风险点提示,高新技术企业没有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您懂得!


【例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9号)第二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规定的各项税收优惠,凡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同时享受,即时企业已享受了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纳应纳税所得并按20%税率征收或减半征收的优惠政策,也可以同时享受研究开发费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政策。


需要提醒的是,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的标准,是在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后的标准。


【例5】亏损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可以享受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除优惠政策,如果企业处于亏损阶段,享受享受研究开发费的加计扣,则亏损额增加,企业形成年度亏损,可以用以后5年的所得弥补,也就是增加未来可弥补亏损额。


本文由高顿财税学院首席讲师陈志坚老师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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