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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界版权保护公约(世界版权公约规定版权保护期)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第11条要求互联网内容分享平台转载内容时需向版权人支付费用。 资料图


法治周末特约撰稿 文扬


据路透社报道,9月12日,欧盟议会以438票赞成、226票反对、39票弃权通过了《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以下简称法案),该法案是基于2001年5月22日通过的《版权指令》的修正案。《版权指令》是指导欧盟国家推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版权公约》并协调欧盟各国版权法差异。


在传统媒体的推动下,法案终获欧盟议会通过,该法案将对互联网产业产生深远影响。从某种意义上说,互联网跨国巨头企业出现后,互联网产业在早期获得的特殊监管待遇和知识产权红利逐渐取消,互联网企业需要承担更多更高的社会责任。


互联网产业向内容付费转型


互联网诞生之初的理念是连接万物并快速传递信息,部分互联网技术人员认为互联网信息应是免费且不受监管的,早期的司法和行政监管也是以促进新技术发展为出发点,通过“技术中立”或“避风港”原则降低互联网企业的法律责任。事实证明,这种监管技巧不仅促进了互联网产业本身的发展,也通过降低信息交流成本,推动了整个社会经济发展。


据2018年《互联网趋势》报告,2017年,全世界网民总数已达36亿人,超过世界人口一半,但智能手机出货量零增长。


报告认为,联网用户达到50%渗透率后,新用户增速降低,用户联网使用时间继续增加,互联网企业新的增长点,是基于用户数据分析,使其在保持服务低价的同时提升品质并提高交易转换率。


而就单一互联网产品来说,需要提升用户黏性,但用户的时长是有上限的,如何促进版权产品集中度,吸引用户将碎片化时间转化为非碎片化时间,互联网企业须向用户提供其需要的高质量低价格的内容。


现在互联网产业已发展壮大,谷歌、脸书等企业成为跨国巨规定头。传统媒体市场被挤压,用户数逐年下跌,严重依赖互联网传播渠道。而互联网企业作为传播渠道,无法摆脱对信息内容生产者——传统媒体的依赖。如何平衡内容生产者和内容传播者之间的利益分配,法律和监管政策是否转向和如何转向,立法和行政司法机关成为各利益集团博弈的重要战场。这就是《数字化单一市世界场版权指令》出台版权保护的背景。


根据《罗马公约》及欧盟立法流程,欧洲议会与欧盟理事会及欧盟委员会需就法案进行“三方版权保护谈判”,最理想的是2019年1月左右完成沟通。然后,欧盟各国自行调整国内立法以落实《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


2001年《版权指令》颁布以来,互联网科技和产业飞速发展,已脱离原先需要法规政策倾斜保护的产业地位,而传统媒体面临新媒体的挑战,收入利润大幅度下滑,发展受限。


因此,欧盟议会建议基于新的产业状况修改《版权指令》,寻求加大对音乐、电影、新闻等原创内容作者权益的保护。


欧洲议会2016年提出《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草案,公布伊始就备受争议,受到包括万维网的创始人蒂姆伯纳斯-李和维基百科创始人吉米威尔士在内的科技和世界互联网知名人士的反对版权。2018年7月,经过多次讨论修改的草案,以318票反对、278票赞成、31票弃权,未能在议会表决通过,后来多名议员又提出一百多条修改建议,9月重新修改过的草案表决通过。


转载平台需向传统媒体付费


一直以来,《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的第11条和第13条争议最多。法案第11条旨在保护新闻媒体和作者的权益。


第11条要求互联网内容分享平台转载内容时需向版权人支付费用。谷歌新闻或脸书、推特等社交媒体平台对其平台上转载的内容,无论是新闻摘要或是否提供链接,即使如像“默克尔会见特蕾莎”这样的新闻标题,转载平台均需向传统媒体付费,被简称为“链接税”。


推特已考虑统一付一笔费用给集体管理组织,用框架合同代替用户个人与版权人或集体管理组织的沟通。


第11条创设了版权人基于版权的新一项邻接权——网络传播权,当然,新权利也依旧是在版权法框架下,“个人用户的私人且非商业使用”属于合理使用而被允许,即个人用户可以转载无事先授权的内容,但如果个人用户将无授权的发表时间在20年内的内容公开分享给其他互联网用户,会构成侵权。


《数字化单一市场版权指令》还有其他例外规定,搜索引擎的网页搜索中的搜索结果列表,以及转载部分仅是原文中的非实质性部分或复制用于学术用途,转载平台无需付费。


但法案没有给出非实质性部分的定义或标准,不能确定是按占比还是根据内容的可替代性判断。


此外,有解读认为,搜索引擎的爬虫抓取是将传统媒体网络内容放到自己的服务器上,然后再建立索引提供给搜索用户,因此,谷歌、必应等搜索引擎应与传统媒体达成许可协议。


预期成员国基于法案进行国内立法、修法甚至规定实施阶段都还会引发很多争议。


此前,欧盟理事会等机构的各种研究表明,谷歌新闻等商业化新闻聚集类平台比传统媒体更有效吸引用户,帮助用户查找、浏览信息。传统媒体也能从新闻聚集平台引来的流公约量中获得收入。


这次基于第11条创设出的新邻接权给予了传统媒体对其已发表内容拥有网络传播权,但新邻接权价值是否能得到商业上的认可,还需要看以后的市场反应。


第13条使在线内容分享服务提供者失去了“渠道免责”的抗辩理由,互联网平台有责任审查其用户上传的内容,如果内容构成侵权,则平台需为用户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除非互联网平台证明其已采取了必要的技术措施,例如内容扫描,但仍未能发现侵权,则当权利人通知互联网平台后,平台采取了删除和屏蔽等避免让侵权持续或扩大,则平台无需对此承担责任。这被简称为“上传过滤器”。


这里指的互联网平台是平台上发布有大量内容且存在推广保护期行为,小微企业技术能力不足而免除第13条规定的内容审查责任。小微企业指不足50名雇员且年营业额不到1000万欧元的企业。


此外,第13条还不适用于私有云存储服务商、非盈利百科运营商(维基百科,Wikipedia)以及非盈利教育、科学等内容服务商。


第13条引起了广泛争议,内容审查显然除了审查是否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会包括判断是否其他构成其他违法行为。


有人认为这种内容审查会影响互联网内容传播,造成“寒蝉”效应。油管(Youtube)的内容审查机制成本很高,但仍存在误判误禁。支持者认为,油管的内容审查系统已建立10年多,恰恰证明运行一个各类型内容审查系统是可行且成功的。


让中国传统媒体看到了希望


欧盟的出版社、主流音乐厂商、新闻媒体和艺术家均从法案起草时就表公约示了极大关注和支持。他们希望通过法案能使权利人在与大互联网平台沟通时处于更平等的地位,例如,法案第15条就是在互联网平台的版权格式合同不合理时,权利保护期人在特定条件下能取消合同,获得更合理的报酬。


传统媒体和权利人认为互联网跨国巨头侵占了本属于权利人的利润。例如,《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发表文章认为,油管控制着60%的音视频网络资源但只支付了11%的收入给艺术家。立法争议被传统媒体定性为欧洲大众媒体与外国互联网巨头的战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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