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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吗(世界版权公约的主要内容有什么)




这一案例充分说明了,著作权并非是一个固定且唯一的程式,即使在发达国家,对作者和作品关系的理解、知识的市场化程度、从知识产权制度中获益的程度都不尽相同,更遑论整个世界对于“著作”和“版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六章第六十二条规定: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含义的理解存在诸多分歧。美国印第安纳大学历史系副教授王飞仙在吗《盗版者与出版商:版权在现代中国的社会史》一书中追溯最初作为“刻版的所有权”的中国版权概念的发展演变史,提出版权不仅是一个法律的定义,还牵涉到背后的知识经济和出版文化,以及财产权的惯习和市场秩序等问题。


许多国家曾因为保护本国利益而拒绝给与外国进口著作以保护,比利时在19世纪初面对法国更有竞争力的作品时,拒绝给与外国人著作权保护;美国则是以得不到国会的批准为版权借口,拒绝在《伯尔尼公约》上签字,直到1989年3月1日才参加伯尔尼联盟。而当这些发达国家成为著作权净进口国时,其强大的游说团体为加入了维护自身的什么利益,创造了世界范围内的著作权体系,他们让人们相信,所有知识产权都会使广大公众受益,促进技术进步。他们将著作权包装为鼓励创造和文明发展的话语,并通过贸易制裁手段强硬影响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政策。作为20世纪知识产权最重要的协议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其制定者可能不超过50人(他们往往代表的是欧美国家大公司的利益),但却使得100多个知识产权净进口国放弃了自身的产权法主权,为以美国为首的知识产权净输出国,尤其是拥有大量知识产权组合的大公司带来巨大收益。



强制性稀缺和创新焦虑:著作权真的的能推动创新吗?

通过上述讨论我们可以看到,著作权最初是由书商推动产生的,然而在之后很长时间内,什么创造者没有成为利益的核心。《信息封建主义》一书认为,在现实中,最有力量的主要知识产权人是通过权利交易或法律规定取得知识产权的商事主体,尤其是企业。绝大多数知识产权不是掌握在最英国初的创作人手中,而是掌握在大公司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李琛进一步提出,把作品规定为作者的财产,并不是立法者为了鼓励创作而做出的制度发明,而只是对已有交易方式的认可。


现代版权体系成立的一个前提在于,知识产权体系有利于创新,希望通过法律促进创加入造活动。但一些哲学和心理学家提出,创造是人的天性。在历史上,作者、出版者和书商也不总是通过现代版权体系来维系彼此的社会关系和经济关系。在古代,不管是中国的文人还是西方的知识分子多把创作当作某种业余爱好而非谋生工具,其带来的自得其乐与声望足以支撑他们进行创造性活动,由此提高的文化与社会资本也能帮助他们获得富人的资助。因此即使在16世纪著作权出现之后,西欧依旧有许多作家宁可诉诸传公约统路线——即仰赖贵族富商的赞助——而不愿接受新的谋生渠道。


现代的版权体系成立的另一个重要标准是原创性和独特性,而将文学创造力同原创性等同起来,很大程度上是浪漫主义时代的遗产。过往的许多经典作品都是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中国古世界典文学作品《三国演义》《水浒传》《西游记》等均属于世代累积型小说,他们是在过往的历史故事、民间传说的基础上渐次累积定型,其中的主要人物和情节在前人的著述中已经有了雏形。而在的西方的艺术作品之中,正如《法律与文学》作者理查德波斯纳观察到的,莎士比亚的典型戏剧写作方式是从一部现存的历史、传记或戏剧作品中借用情节和大多数人物,然后丰富情节,改进其描述。这一做法在当时相当常见。在艺术领域,戏仿也比比皆是:杜主要尚为蒙娜丽莎添上了小胡子,劳申伯格创作《得了肺炎的蒙娜丽莎》,伊夫圣罗兰模仿马奈的《草地上的午餐》,将原画中的“男子着衣,女子裸体”改为“女子着衣,男子裸体。”


波斯纳认为,对于乔叟、莎士比亚、弥尔顿这样的“非原创作家”,尽管今天可能被认为是抄袭或侵犯版权,但同当今在版权意义上完全原创之文学作品通常达到的高度相比,他们所做的事情体现出了一种更高层次的创造力。他进而提出,文学想象力并不是一座纯粹灵感的火山,而是要把作者的生活经历编织进现存的文学传统当中。版权保护越是广泛,文学想象力可能就越是受限制。


哈耶克曾将知识产权称为一种“强制性稀缺”,因为知识产权的对象实际上是可以共享的,共享不影响自用,却会影响交易,故而知识产权要在法律上阻止共享。著作权作为知识产权的一种类型,它调整的是作者、传播者与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却忽视了作者与作者之间的关系,对现有的作品与后续创造之间的关系没有做出进一步的解释。纽约大学教授维迪亚纳桑也指出,法律回馈了既存的作品,却限制了尚未产生的作品。


当我们过分强调公约创新,可能会带来近代作品观对独创的极度崇内容有拜、对模仿的过分摒弃,造成了后来者的心理紧张与扭曲。任何创新都要建立在已有的基础上,但当产业在寻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时候,可能产生的冲动是保有垄断,阻止别人使用。这导致了一个巨大的悖论,著作权有利于作者进行创作或许并不总是符合事实——扩张著作权,可能会导致过度垄断;而抑制著作权,将会引起搭便车行为。不可否认,知识产权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只是我们需要对知识产权商业化可能带来的负面效果予以警惕。法英国律的逻辑和文化发展的逻辑不一定一致,如何平衡两者之间的关系仍是我们需要面对的难题。


参考资料:


(美)保罗戈斯汀著;金海军译. 著作权之道:从谷登堡到数字点播机[M].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


储卉娟著. 说书人与梦工厂[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9.


李琛著. 著世界作权基本理论批判[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3.


(澳)彼得达吗沃豪版权斯,(澳)约翰布雷斯韦特著;刘雪涛译. 信息封建主义知识经济谁主沉浮[M]. 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09.


(美)理查德A.波斯纳著;李国庆译. 法律与文学增订版[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02.09.


(英)F.A.哈耶克著;冯克利等译. 致命的自负社会主义的谬误[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2000.09.


《王飞仙谈版权内容有与现代中国》,上海书评


https://m.thepaper.cn/newsDetail_forward_11179530


https://mp.weixin.qq.com/s/36jgbyReIQKLrirDpVw98w


https://www.jiemian.com/article/54797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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