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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清单是否有所有银行的信息(银行开户清单是什么东西在哪出)

一、所有银行账户都要报告税务机关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七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税务登记证件(三证合一后为营业执照),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和其他存款账户,并将其全部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三证合一后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并在税务登记证件(三证合一后为营业执照)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


税务机关依法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开立帐户的情况时,有关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应当予以协助。







二、报告银行账户有时间要求吗?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者其他存款账户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其全部账号;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




三、没有及时报告、故意隐瞒有何风险?如何补救?


(一)行政处罚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企业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首违不罚”事项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的规定,对于首次发生纳税人未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送事项且危害后果轻微,在税务机关发现前主动改正或者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内改正的,不予行政处罚。







(二)纳税信用评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8号)的规定,银行账户设置数大于纳税人向税务机关提供数的情形,扣11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的规定,纳税人发生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等事项且已补办的,可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信用修复。


加分分值根据补办时间与失信行为被税务机关列入失信记录的时间间隔确定,在30日内、本年内、次年内纠正的,分别能挽回80%、40%、20%的扣分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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