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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租赁动产的增值税政策(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政策)

企业经营租赁中免租期及预收租金的增值税规定

文/段文涛


经营租赁包括有形动产租赁与不动产租赁两类租赁业务。


纳税人出租有形动产约定免租期的,现行增值税政策对免租期没有特殊政策规定,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应视同销售(出租),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对于免租期是否需要视同销售缴纳增值税问题,厂房、写字楼或者商铺的租赁业务中,承租方在租赁后,都需要进行装饰装修,占用大量时间,为此承租方往往要求出租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一定的免租期优惠。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赠送。


为此,2016年12月24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附件1)规定的视同销售服务,也就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了。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租金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也就是收到预收款就产生增值税纳税义务,应按规定计算应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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