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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推广费属于哪种税目(市场推广服务费属于哪个税目)

在促销活动中,赠送礼品已成为普遍存在的现象,但若涉及的金额较大且处理不当会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税收风险,导致经济利益的流失。那么,无偿赠送给相关人员和顾客的礼品,企业应考虑哪些税收问题?本文就此作一些分析,以帮助企业规避税收风险。



一、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促销展业赠送礼品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50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个人赠送礼品,取得该项所得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赠送礼品的企业代扣代缴:


1. 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随机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2. 企业在年会、座谈会、庆典以及其他活动中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赠送礼品,对个人取得的礼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3. 企业对累积消费达到一定额度的顾客,给予额外抽奖机会,个人的获奖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项目,全额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三条规定,企业赠送的礼品是自产产品(服务)的,按该产品(服务)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是外购商品(服务)的,按该商品(服务)的实际购置价格确定个人的应税所得。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因促销向个人随机赠送礼品,应当按“其他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根据消费额度或积分给予的额外抽奖机会,则按“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税率均为20%。



二、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


礼品属于非货币资产,同时由于礼品一般非企业自产,需要从市场购入,再用于捐赠,因此符合视同销售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一)用于市场推广或销售;


(二)用于交际应酬;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四)用于股息分配;


(五)用于对外捐赠;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第二条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分析上述规定,企业促销赠送给消费者的礼品应属于将非现金资产用于市场推广,应视同销售,按市场价(公允价)确认收入并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另外,企业在业务宣传、广告等活动中向客户赠送礼品,应按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规定扣除。



三、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应视同销售货物。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外购的商品,如果本企业没有同期同类的商品售价,应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销项税:


组成计税价格=外购成本X(1 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除应税消费品按照税务总局明确的比例外,其他一律为10%。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购进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称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分析上述规定,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以及交际应酬类的礼品是不能抵扣的,而用于促销宣传等用途所赠送的礼品是可以抵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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