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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公司股权结构有哪几种)



初创企业由于其自身规模、市场地位等因素,决定了其应更加灵活、高效地进行决策以应对市场的快速变化,因此在公司决策层面由创始人说了算是较好的策略。在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应确保创始人持股比例超过67%以上,便于创始人对公司行使绝对控制权,提高决策效率。


基于各种原因,有些公司股东人数较多,股权比较分散,创始人无法单独持股超过67%,此时可考虑采用如下方式:


(1) 嵌入有限合伙持股平台,由创始人担任持股平台唯一的普通合伙人,从而取得持股平台相应表决权;


(2) 创始人与其他股东之间通过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委托行使投票权协议等方式,由创始人取得相应的表决权。


2、51%相对控制权比例。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而“本法有规定”指的就是该条第二款关于七项股东会会议特别决议事项,除此以外,其他事项的表决程序公司法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定。倘若公司章程对此也没有规定该如何处理呢?对此,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法院遵循“资本多数决”原则,只要该表决事项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通过。


实践中,对特别决议事项之外的其他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有的公司章程表述为“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而有的公司章程则表述为“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究竟哪种表述更合理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九条规定,“以上”包括本数,而“超过”不包括本数。“二分之一以上”意味着二分之一也能通过,显然无法形成真正的“多数”,有悖“资本多数决”原则,容易陷入公司僵局。因此笔者建议采用“过半数”的表述方式。


在初创公司的股权结构设计中,作为核心配套文件的公司章程,在制定时应进行个性化处理。可根据公司和股东的实际情况,全面梳理除了公司法规定的七项特别决议事项外的其他事项并区别对待,对重要事项可以纳入特别决议事项,规定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对次要的事项则规定经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34%特别决议事项否决权比例。由于特别决议事项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因此对于创始人来说,倘若持股不足67%,其他股东单个或合计持股比例将超过34%,此时,该超过34%的持股比例有可能成为否决特别决议事项决议的捣蛋持股比例。


以上三个持股比例,初创公司在进行股权结构设计时应给予足够重视,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从而打造完善的公司顶层设计,为公司开疆拓土,发展壮大打下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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